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香港法院首次判决,银行应对理财客户的损失负责?

香港法院首次判决,银行应对理财客户的损失负责?

作者: 王昊说财富 | 来源:发表于2017-08-31 16:56 被阅读0次

    文/王昊律师 (国内著名私人财富管理律师)

    导读

    说到投资,好像很多人都会把它划分在赌博这类。看中、选中,但能否顺利获取利益,只能听天由命,即便是为此赔到破产,好像谁无法赖在谁头上。然而就在近日,香港上诉法院处理的一件金融服务纠纷诉讼案,判决首次对投资者有利。而这或许也为日后的相关案件,提供了宝贵的评估标准。难道说,以后只要是走的银行投资,只要遭受损失就可以获得银行赔偿了吗?

    案件背景

    2004年至2008年,新加坡一家银行卖给了张先生夫妇和其公司一系列投资产品,包括股票挂钩票据。但由于2008年金融危机,这些投资产品都遭受了重大损失。

    于是张先生夫妇和其公司“Nextday国际有限公司”共同向银行提出索赔,并称银行没有履行好自己的指责,比如说疏忽建议、不实陈述等。

    于是在第一审法院审理中发现,尽管有非依赖的行业标准条款,但是银行应该对张先生负有咨询顾问义务,因为银行作为其账户的客户经理,给张先生推荐超过其风险偏好的产品,并且没有向他们解释产品的风险,银行违反了这种咨询顾问的义务。

    而上诉法院维持一审法院的判决,银行对张先生所遭受的损失应当负责。并且认为非依赖条款和风险披露声明的行业标准条款,规避了银行的责任,违反了“不合情理合约条例”和“免责条款管制条例”。

    上诉院的判决

    上诉法院在调查时,还考虑到银行未能遵守“证券及期货事务监察委员会执照或注册人”的行为准则。根据“守则”,银行需要考虑客户的投资目标和风险偏好推荐产品。

    于是在评估这些条款是否合理时,上诉法院特别注意以下因素:

    1.  客户经理是否基于和张氏夫妇以前的合作,已经得到了他们的信任;

    2.  张先生在投资和金融产品方面的理解和经验非常有限;

    3.  银行知道张先生的投资目标和风险偏好适度;

    4.  银行是否提供了以适应客户的个人情况和客户的风险状况的解决方案;

    5.  客户经理是否给了张先生投资建议,还管理了他们的投资组合,但没有向他们提供产品所固有的风险。

    由此可见,银行不仅没有履行其监管职责,甚至还算隐形剥夺了张先生购买的投资产品时的角色机会,因为张先生并不知道他们购买的产品到底会有何风险。

    评估分析下来,上诉法院表示,虽然并非所有的投资失败都应该由银行索赔,但这张先生的案件,从“行为守则”到具体情况共同分析来看,银行都不该让张先生自行承担结果。

    王昊律师提醒

    这是香港首次出现因为在银行购买投资产品遭受损失,而法院将宣判银行索赔的案件。而以往很多金融机构都会通过非依赖条款和风险披露声明的行业标准条款,来规避赔偿的可能。

    不过,从长远来看,其实自2017年6月起,“守则”规定金融机构必须在客户协议中加入一个适用条款。而这个强制性适用条款限制了金融机构依赖不依赖条款和风险披露声明的能力。 那么,如果以后法院遇到类似案件,判决结果未必会和张先生这件案件结果相同。

    但是,这一宣判的结果,可以说为以后相关的判决奠定了基础,并且更加强调了金融机构在形式和实质上遵守“守则”规定的监管职责。而这将给予很多投资者们重大的提醒。

    当然,就像上诉法院表示的,并非以后有所的相关类似案件,都会被判银行承担责任,会根据具体问题具体分析。所以,我们只能提醒广大投资者,为了避免不必要的风险,多与相关专家进行咨询,并多加关心和分析投资项目的趋势,切勿跟风或甩手掌柜。

    王昊-北京瑞银律师事务所创始合伙人、北京市律师协会信托法专业委员会副主任、香港注册外国律师、钱伯斯个人荣誉获奖者,自媒体人(《王昊说财富》《看见王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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