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真相|父债子还,合法吗?

真相|父债子还,合法吗?

作者: 法大官人 | 来源:发表于2017-07-23 15:14 被阅读0次

    自古以来,民间有“父债子还”的说法。在法律不断健全的今天,父子间究竟真的有承担债务连带责任这种说法吗?相关的法律依据又有哪些呢?今天来听听律师怎么说。

    案例:

    刘某系个体工商户业主,在所居住的小区开粉面馆已有近三十年光景,生意兴隆。被确诊为肺癌晚期后的住院期间,刘某自书遗嘱一份,指定长子刘某强继承粉面馆的财产并希望其一直经营下去。刘某去世后,刘某强继承了家业,粉面店也照常经营。由于在遗嘱中,刘某并未对其建筑面积70余平米的商品房(经查证属个人财产)进行安排,考虑到妹妹刘某丽患有小儿麻痹症,刘某强主动放弃继承并进行了公证,由刘某丽以法定继承人的身份继承了该房产并办理了过户手续。

    据了解刘某在世时,曾从杨某肉铺处赊购熟牛肉等配料,货款共计1000余元。多次催收无果后,杨某将刘某强和刘某丽二人起诉至法院要求承担偿还义务。最终法院判决刘某丽承担首要清偿义务,不足部分由刘某强补足。

    律师释法:

    京益律师律师认为,根据我国法律法规,只要父母健在,子女不会因为父母的民事行为而承担连带责任,父债无须子偿。但如果父母是无民事行为能力或者限制行为能力人,作为代理人的子女,如果父母所负的债务是用于家庭支出,共同生活的子女应当承担相应责任。

    同样,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若干问题意见》第六十二条规定,“遗产已被分割而未清偿债务时,如有法定继承又有遗嘱继承和遗赠的,首先由法定继承人用其所得遗产清偿债务,不足清偿的,剩余的债务由遗嘱继承人和受遗赠人按比例用所得财产偿还。”也就是说在多个子女用不同方式继承遗产的情况下,清偿被继承人债务是有顺序的,即首先由法定继承人用继承遗产清偿,不足部分才由遗嘱继承人偿还。

    所以,案例中法院判决由法定继承人刘某丽首先承担清偿责任,遗嘱继承人刘某强则作为第二顺序的偿债义务人。由此可见,“父债子偿”的说法是片面的,只有在法定条件下才能成立。

    以上观点仅作为在特定的案件中所做出的原则性划分,但随着现实生活千变万化,还需要针对具体情况灵活运用。所以,各位看官,在这里,只是对这一方面做一个大概了解,如遇到具体法律问题,还是要请教专业律师来进行详细的分析、指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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