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一:尽职调查
对于股权的受让方来说,不管投资的是初创期企业还是发展期企业,亦或是成熟期的企业,在受让股权之前,务必对目标公司进行尽职调查。
而实践中,往往很多人在受让公司的股权时,会基于熟人之间的信任关系,又或是为了节省成本等原因,忽视调查环节,导致受让股权后,发现目标公司状况与出让方描述相差甚远,完全达不到预期。
股权转让中的尽职调查,核心调查分财务尽职调查和法律尽职调查,财务尽职调查可以聘请会计师事务所负责,法律尽职调查可以聘请专业的律师事务所负责。
常规的法律调查主要包括:
1、公司设立及历史沿革文件(工商登记档案)
2、公司重大债权债务文件
3、公司的业务和合同
4、公司税务相关文件
5、公司重大诉讼、仲裁、行政处罚文件
6、公司的无形资产
7、公司的固定资产
8、公司员工及社会保险。
以上是通常调查事项,但是也不能僵化定势,除了常规调查事项外,还应根据企业自身的特点和业务模式制定专门的尽调清单。
另外,核心团队是调查中必不可少的环节,公司的执行和运营主要是靠公司核心团队,若核心团队出现问题,必将影响到公司运营的成败,事实上实践中这样的例子也发生了不少。
二:目标公司股东会决议或其他股东的意见
在股权转让中,股权转让方首先应就其对外转让股权事宜,在公司内部召开股东会或征得公司其他股东意见,其他股东在同等条件下,放弃优先购买权时,才能向股东外第三人转让。
否则,会出现股权转让合同认定无效。无论是股东会决议还是单个股东的意见,均要形成书面材料,以避免其他股东事后反悔,导致纠纷产生。
根据《公司法》第七十一条的规定:
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之间可以相互转让其全部或者部分股权。股东向股东以外的人转让股权,应当经其他股东过半数同意。股东应就其股权转让事项书面通知其他股东征求同意,其他股东自接到书面通知之日起满三十日未答复的,视为同意转让。其他股东半数以上不同意转让的,不同意的股东应当购买该转让的股权;不购买的,视为同意转让。经股东同意转让的股权,在同等条件下,其他股东有优先购买权。两个以上股东主张行使优先购买权的,协商确定各自的购买比例;协商不成的,按照转让时各自的出资比例行使优先购买权。公司章程对股权转让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三:签订股权转让协议
签订股权转让协议是股权转让必不可少的环节,而在该环节中笔者广东诚公律师事务所李瑶认为有以下问题是值得注意:
第一,签约的主体。本人发现在实践中,转让方和受让方搞不清楚真正股权转让的签约主体。在股权转让中,出让股权的主体应当是公司的股东,受让方可以是企业,也可以是自然人。在实践中,一些股东在转让股份时,转让方竟然是以公司名义签订股权转让合同,混淆签约主体。另外,如果受让方是公司,要考虑是否需要经过股东会决议通过;如果是自然人,则要审查其是否已注册过一人有限责任公司。
第二,股权转让协议应该包括以下内容:
1、双方当事人基本情况
2、股权简况及股权结构
3、转让份额、价格与支付方式
4、交易条件
5、过渡期安排
6、交割及交易完成
7、承诺与保证
8、不竞争承诺
9、双方权利与义务
10、违约责任
11、保密
12、不可抗力
13、协议解除
14、法律适用
15、其他。
其中过渡期是指在股权转让协议签订后至股权转让工商变更登记期间,在此期间安排好公司日常经营管理。
对于受让方来说,不管在签订股权转让协议之前有没有进行尽调,转让方的承诺与保证是不可或缺的。
卖方须保证其对所持有的股权拥有完整的权利,保证其所提供的资料的真实、完整、合法,保证其列举的债务外,无其他任何负债等。
实践中,很多人直接采用公证处或工商登记机关提供的股权转让协议模板,我认为是存在较多风险的。
模版协议过于简单,对很多事项约定不明确,同时对特别情况没有约定,可能导致双方发生纠纷无法律依据。
四:股权转让的税收
对于个人股东,股权转让需交纳个人所得税(20%)和印花税(0.5‰)。
法人股东股权转让需交纳企业所得税(25%)和印花税(0.5‰),股权转让不征收营业税。
只有纳税(包括取得免税、不征税证明)后,才能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办理股权变更登记。
个人所得税计算方式:股权转让所得,按照一次转让股权的收入额减除财产原值和合理费用后的余额计算纳税,税率为20%。
股权转让价格低于成本,不需缴纳所得税。所以实践中一些人为了逃避纳税义务,签订阴阳合同,提交给工商变更登记的合同中转让价格为1元。
转让价格明显偏低要有正当理由,否则会给股权受让方带来涉税风险。因为下次股权再转让时,可扣除的成本是前次转让的交易价格及买方负担的税费。
各地税务机关通过建立电子台账、跟踪股权转让的交易价格和税费情况,形成股权转让所得征管链条,阴阳合同如同地雷,会给受让方带来巨大损失。
五:办理工商变更登记
签订股权转让合同,股权转让合同生效,但并不同于股权转让的生效。
股权转让合同的生效是指转让方与受让方的合同约定对双方产生法律约束力的问题,但对合同以外的第三人不发生股权转让的效力。
股权转让的生效是指股权何时发生实际转移的问题,也就是受让方何时取得股东身份的问题,即从工商行政部门登记备案时起生效。
股权转让合同生效后,股权仍未发生转移,只有办理工商变更登记,受让人才能真正成为目标公司股东,行使股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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