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五节 限嗣继承地产 Fee Tail
有时为资助婚姻,会授予地产,并约定限制:
A gift of land to a man and the heirs of his body
目的是为了保证地产沿特定血脉相传,若血脉中断,则地产复归于授予人。
但在1285年之前,法庭对上述授予的解释却与授予人意图不同,将之解释为附条件的非限嗣继承地产fee simple conditional。
这种地产形式的法律效果如下:一旦有子嗣,条件满足,地产人即可自由转让。此时,动产无法按授予人意图按特定血脉遗传。若在子嗣去世后仍未转让,地产复归于授予人。
法庭的目的仅在提升地产的自由转让,fee simple conditional不完全是非限嗣继承地产。
可自由转让这一权能与地产授予人的意图相违背。有鉴于此,议会于1285年制定《附条件赠与法》De Donis Conditionalibus,废除普通法上的fee simple conditional,创制限嗣继承地产这种新形式。
限嗣继承地产的效果如下:
若被授予地产之人有直系后裔,则享有限嗣继承地产权;若无,则地产复归授予人或其继承人。
地产人可将地产转让他人,但受让人仅取得以转让人寿命为限的终身地产。转让人死亡,地产复归转让人直系后裔或(若无直系后裔)原授予人。
限嗣继承地产影响地产自由转让性,负担过重。
1472年,通过一种拟制的物权诉讼common recovery,直系后裔的权利被阻却。16世纪,不仅直系后裔,复归权人reversioner和剩余权人remainder的权利也被阻却。
在16世纪,通过另外一种拟制诉讼fine,直系后裔的权利可被阻却,但因此受益之人须缴纳“base”费。
这样,非限嗣继承地产慢慢被废止,这过程称为docking or barring the entail。
1833年,fine和recovery都被制定法Fines and Recoveries Act废止。限嗣继承地产在英国不能再以法定地产的形式设立。
1925年英国的立法改革之后,限嗣继承地产和后面要讲的终身地产只能以衡平法形式存在。
在独立之前,美国大部分地区承认限嗣继承地产。革命后,多数废止。理由一在限嗣继承地产多与长子继承制primogeniture关联,二在限嗣继承地产是一种将地产在家族内传承的法律设计。与美国社会状况不符。
目前仅剩四州承认。大多数州立法将其改为非限嗣继承地产,次之将其改为终身地产,还有少数几个州将其改为:地产人的终身持有+直系后裔非限嗣继承地产的形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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