随着立案等级制度的完善,当事人或律师向法院递交立案申请时一般先由法院接收材料,后在法定期间内通知是否立案。近年来,房地产纠纷不断增多,但有一些房地产纠纷,是法院不应受理、或在受理后应当驳回的,针对该类房地产纠纷,当事人应当如何解决呢?
一、有五类房地产纠纷法院不应受理
【《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关于房地产案件受理问题的意见(试行)》第二条“关于公有房屋纠纷受理问题”第5款规定:“职工对本单位分配自管住房方案、决定有意见,而与本单位发生的争议,不属法院管辖范围。”】
在北京市范围内,如果原告起诉所涉房屋的产权,属于公有或单位所有,原告对单位分配自管住房方案、决定有意见而与本单位产生房地产纠纷,不属法院管辖范围,法院不应当受理。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因党委发文调整引起的房产纠纷不属法院主管范围的批复》规定,经党委发文调整引起的房产纠纷,不属法院主管范围,不应受理,可告知当事人向有关部门申请解决。】
除了经单位党委发文调整引起的房产纠纷外,党的机关分配的房屋都属于党委发文调整的房屋,这两种房产纠纷都不属法院主管范围,法院不应受理。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房地产案件受理问题的通知》第三条规定:“凡不符合民事诉讼法、行政诉讼法有关起诉条件的属于历史遗留的落实政策性质的房地产纠纷,因行政指令而调整划拨、机构撤并分合等引起的房地产纠纷,因单位内部建房、分房等而引起的占房、腾房等房地产纠纷,均不属于人民法院主管工作的范围,当事人为此而提起的诉讼,人民法院应依法不予受理或驳回起诉,可告知其找有关部门申请解决。”】
该司法解释包含的3类房地产纠纷,均属于法院不应当受理的案件:
1、不符合民事诉讼法、行政诉讼法有关起诉条件的,属于历史遗留的落实政策性质的房地产纠纷。
2、因行政指令而调整划拨、机构撤并分合等引起的房地产纠纷。
3、因单位内部建房、分房等而引起的占房、腾房等房地产纠纷。
二、法院不该受理的房地产纠纷如何解决
在北京市范围内与本单位发生的房地产纠纷,权利人应当向本单位或本单位的上级主管部门申请解决。
经党委发文调整引起的房产纠纷,权利人应当向该党委或该党委的上级党委申请解决。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房地产案件受理问题的通知》第三条规定的3类房地产纠纷,权利人应当找本单位或其上级主管部门申请解决。】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登记立案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条第(六)项规定,所诉事项不属于人民法院主管的,人民法院不予登记立案。】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139条第一款规定:“起诉不符合受理条件的,人民法院应当裁定不予受理。立案后发现起诉不符合受理条件的,裁定驳回起诉。”】
就法院不应受理的5类房地产纠纷,如果权利人向法院提起诉讼,法院应当裁定不予受理。如果法院已经将不应当受理的案件立案受理,被告既有权要求法院依法裁定驳回起诉,也有权要求法院责令原告撤诉。
(朱俊凯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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