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壹号皇庭season3·12-13》
从这两集的案例来看
-对于死亡原因存疑的案件,暂时认定案件没有实质犯罪人,死者既有可能死于意外事件,也有可能死于被害,香港法庭程序会将这类案件交由“死因研究庭”审理。
-这种庭审需要公诉方对疑似责任方和事件见证人进行围绕案件事实的询问
-并由陪审团或法官对该案的事实进行认定。
-最后裁决出死者死因。若证据证明系意外,则无需对疑似责任人追责,若证据证明死于被害,则需要相关部门组织调查和进一步取证,公诉方需要对责任人提起有罪起诉
被害人特殊体质,外界诱因致死---归责问题
案例1,男中学生,患有先天性心漏病,受药物刺激、剧烈运动、兴奋行为,会导致病发严重会死亡,学校管理者—校长,在老师上报、家长反应该情况下(事先知情),于某日以该生偷窃同学100元钱,违反了校文明规章为由对其进行体罚,要该生在操场做100个俯卧撑。
该生做了30个便口吐白沫病情发作。经抢救无效,死亡。
控方:控告校长“谋杀罪”
证据:1、学校一名老师在事件发生后,报警举报校长,供词提到其是故意刁难死者;
2、学校一名与死者认识的学生,供认当日同学丢失100元钱是自己所偷与死者无关
3、鉴定部门报告,说明死者的特殊体质,剧烈运动极易诱发死亡。
辩方:当事人校长“无罪”
策略及理由:
1、以预设问题询问学生,以该生的品行记录差为由说明此证人言行可信度差;
2、请校长当庭做出证词,以告发教师没有得到升职为介入前提,说明证人与被告存在利害关系,削弱证词可信度。
3、以预设问题询问鉴定人,以病理诱因的归纳可能性,对病理报告证据进行存疑归纳引导。
陪审团结论:
一致认为,谋杀罪名不成立,误杀罪名成立。
总结日期
2017.5.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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