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外贸业务基础(二)

外贸业务基础(二)

作者: 徐薇薇 | 来源:发表于2022-02-01 18:59 被阅读0次

    1.什么是通关?

    通关是指进出境货物的收发货人及其代理人、进出境货物的所有人与进出境运输工具的负责人向海关办理进出境出口手续,海关对其呈报的有关进出境单证和申请进出境的货物、运输工具和物品依法进行审核、查验、征税、批准进口的一个过程。进出境货物通关的基本程序分为出口申报、货物查验、缴纳税款、结关放行四个环节。

    2.出口结汇

    出口结汇指的是外贸企业收到从境外汇到银行账户的外币以后,把外币兑换成本国货币的过程。一般来讲,我国的出口结汇有三种方式:收妥结汇、出口押汇、定期结汇。

    收妥结汇也叫收妥付款,议付行在议付出口单据时,这是非常重要的办法之一。出口公司将全套出口单据提交给议付行以后,议付行会对这些单据进行审核,确认无误以后,就会把出口单据寄给国外进行索汇。不过,议付行不会马上把货款划给出口公司,而是在拿到贷记通知单后,再向出口公司付款。这个过程就是收妥结汇。

    出口押汇也叫买单结汇,指的是议付行对单据进行审核,确认无误后,严格按照信用证上的条款贴现出口公司的汇票,抑或者按照一定的折扣买入信用证下的货运单据,再从票面金额中扣除一定金额的利息,然后把余额换成人民币,拨给出口公司。

    值得业务员注意的是,押汇行只接收附有物权凭证的单据给予押汇融资。现在,出口押汇主要有两种形式:出口托收押汇、出口信用证押汇。

    即期信用证押汇利息=(押汇金额×押汇利率×押汇天数)÷360

    远期信用证押汇利息=(押汇金额×押汇利率×押汇天数)×(承兑付款日-押汇起息日)÷360

    3.出口退税的申请条件

    一般情况下,只有以下几种类型的货物,才可以享受国家税务总局的出口退(免)税政策。

    1.增值税、消费税征收范围内的货物。

    2.报关离境出口的货物。

    3.在财务上做出销售处理的货物。

    4.已收汇并经核销的货物。

    出口货物一般具有两种方式,分别为自营出口、委托代理出口。

    4.出口退税的基本流程

    5.退免税核算方法

    我国目前所实行的退(免)税核算方法大体分为两种:一是“免、抵、退税”;二是“先征后退”。

    “免、抵、退税”办法一般适用于自身具有进出口经营权的生产企业自营出口的自产货物(包括委托出口)的增值税。

    它对出口商品实行的是首先免征其出口环节的税款,再抵销内销货物应纳的税额,最后对其应纳税额不足以抵销应退税额的部分,根据生产企业出口销售额在其当季度全部货物销售额所占的比例来确定是否退税。

    “免、抵、退税”办法的计算公式为:当期出口货物不予免征抵扣和退税的税额=当期出口货物的离岸价×外汇人民币牌价×(征税税率-退税率)-当期海关核销免税进口料件组成计税价格×(征税税率-退税率)。

    “先征后退”办法一般适用于本身不具有进出口经营权的生产企业委托出口的自产货物。“先征后退”采用的是对手续齐全的出口货物在出口环节照常征收的增值税和消费税给予退税的办法。

    “先征后退”的计算分为征税的计算和退税的计算这两部分,其中征税的计算公式为:出口货物销项税额=出口货物的离岸价×外汇人民币 牌价×征税税率;当期应纳税额=内销货物的销项税额+出口货物的销项税额-进项税额。退税的计算公式为:应退税额=出口货物的离岸价×外汇人民币牌价×退税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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