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8年9月,哈尔滨市公安局出动警力800余人,破获了一起“免费赠送耐克鞋” “免费送华为手环”的特大系列电信诈骗案,抓获涉案人员658人,全国受骗人次200余万,涉案金额高达8000余万元。 此案在全省乃至全国轰动一时,引发热议,因为很多人在朋友圈都或多或少看到过这类“活动”:先以“免费赠送”的虚假事实向公众进行广告宣传,将假冒的运动鞋、电子表等廉价产品冒充成正品耐克鞋和华为手环快递至被害人,再由快递公司收取29-36元不等的“邮费”,扣除真正的邮费后,最后将剩余部分返给实施诈骗的公司(某诺商贸),业务员每完成一单,均能从中获取提成,其所在组的组长亦能按一定比例获利。陈某亮是本案的被告人之一,2018年5月加入某诺商贸担任微信客服小组长一职。检察院的起诉书指控陈某亮系主犯,犯罪金额近30万元,此金额的法定刑为3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检察院建议量刑4-6年。由于案件性质恶劣,社会影响巨大,再加上陈某亮家属坚持要求做无罪辩护,我和谭峰律师在接受委托时承受了巨大压力。然而这就是律师的职责和使命,我们要根据事实和法律,站在最能削弱指控的角度,提出对被告人最有利的意见,把守住“维护被告人合法权益”这一道神圣的关卡。为此,我们必须接受挑战!在确立好“无罪”这个辩护角度后,我和谭峰律师进行了大量的调查取证工作,重新对整个案件事实进行了梳理和分析,对检察院的指控提出了建议:首先在当时,正品华为手环市场价最低为几百元,即使是批发,也不可能出现如此悬殊的差额,所以按照社会一般人的常识,不可能会期待获得一个真的商品,也就不存在被害人基于“错误认识”而交付财物的行为,在没有因果关系的前提下,不能认定被害人的存在;第二,经过对某诺商贸运营模式的分析,我们指出:在本案中起到组织、领导、决策、指挥等决定性作用的乃是法定代表人顾某,以及其手下的三个大队长:李某2、周某和姜某,陈某亮虽为组长,但仅系在公司制定的模式下开展工作,并不参与决策的制定和诈骗方式的构思,即便领取了所谓的管理工资,在公司中也无任何管理权限,其日常工作内容与普通业务员并无本质不同,检察院指控其为主犯,并无依据,且我们对检察院指控的近30万的犯罪金额表示异议;第三,我们又认真分析了其他被告人的供述和证人证言,抽丝剥茧,指出了矛盾之处,建立了对陈某亮非常有利的几个角度;第四,综上,我们提出了更加合理的量刑建议;工作就这样按部就班地展开,出乎我意料的是,委托人竟然动用了社会关系,意图寻求法律之外的帮助,此举不仅无效,还对我们正常的工作产生了一定干扰。至开庭时,已临近春节,任何一方都想在年前尽快结束此案,我们也不例外。可惜庭审并不像我们期待的那样一帆风顺,即使我们做了最充分的准备,矛盾和争议也并未迎刃而解。审判人员似乎先入为主,一开始就对陈某亮进行了诱导式的发问,就在这种专业与非专业,强势与弱势的一问一答中,庭审局面不断朝着对我方不利的方向发展,如果按此形势继续下去,审判结果将会与我们的预期产生很大出入,为了保护陈某亮的权益,为了使他获得最公正的裁判,我们临时决定,当庭对审判人员提出了回避的申请……我方的申请,导致该案无法在春节前审结,其他被告人及律师还因此对我产生了很大意见。但我没办法不这样做,没有人能够洞察一切,都会存在认识和判断上的误区,都有可能遗漏或出现偏差。就像孟德斯鸠在《论法的精神》中说到的那样:“一切有权力的人都容易滥用权力,这是万古不易的一条经验,有权力的人们使用权力一直到遇到界限的地方才休止……”我们辩护人一定要为当事人守护好这个界限。春暖花开,好事多磨,当事人对年后迎来的判决结果非常满意,远远超乎他的预料:法院支持了我方观点,认定陈某亮虽为组长,但与组员处于相同地位,认定其为从犯,否定了检察院对其为主犯的指控;法院采纳了我方意见,重新核算陈某亮的涉案金额,从检察院指控的近30万元将至13.7万元;法院采纳了我方的量刑建议,判处陈某亮有期徒刑十个月,检察院4-6年的量刑建议未予采纳。 为大家讲述这个案例,核心并非传达我们刑辩律师有多伟大,因为在我看来,就如同人离不开空气和水一样,辩护是法治社会的必需品,律师往往从指控的相反角度提出不同见解,让法官能够兼听则明,避免偏听则暗,进而做出更为准确的判断。并且还要提醒大家,解决法律问题要采用法律手段,像诈骗这类案件,专业的律师、相关的案件经验、尽早地介入,对当事人才最有利。2018那一年的冬天很长,也是近些年来罕见的寒冬,我和谭峰律师前后两个月的时间全力以赴,没有辜负委托人的信任!最终迎来了充满希望的春天,至今回想起来,心仍暖暖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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