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说说不久前发生的小事。
寒潮来袭的某个深夜,我早已顾不得,冷雨在脸上胡乱的拍。我骑着“小毛驴”,像头猫头鹰,迫不及待地飞向“安乐窝”。
正咒骂“这限速的电车,好比被阉割的男人,跑的太快容易扯着蛋”时,猛然一个影子风驰电掣,像饿狗见了肉包子一样,“蹭”地窜了出去。
我还没来得及回过神,只听“咣当”,定睛一瞧,坐骑已经死死地压在了他身上。
事后还想,如果坐骑会说话,它会不会跳脚大骂“让你狗日的飞”。
雨雾天的缘故,隐隐看见两只胳膊徒劳地挣扎了一下。一瞬间我心想,坏了,飞影骑得太快不但摔了,而且还被压了。
根本顾不上细想,赶紧骑到跟前,停下来。也没看有无监控,二话不说凑了过去。
——大叔,摔了?
——拐的太急了。
——别动大叔,我先把你身上的电车挪开。
……
——大叔,能站起来不?
——小伙子,摔的有点狠,我躺下来缓缓。
——大叔,这大冷天的又下雨,躺着容易出事。
来我扶你起来,你靠着电车坐会儿。
——那谢谢你了小伙子。
……
——大叔,看看伤了吗?要不帮你叫个120?
——不用了不用了,打工的皮糙肉厚,除了疼点,没啥。
——大叔,我看你刚才电车拐的太急又打了滑,结果是前轮拐上台,后轮没跟上,被别倒了。
——哎呦,骑得太快了。
……
-——行,大叔,那你靠会儿,有事直接打110。
“谢谢你啊,小伙子”
……
于是一丝“涟漪”过后,我继续咒骂着该死的天气,向“安乐窝”飞去。
其乐融融的结局,完全符合社会主流的认知。
但是,如果事情发展出现偏差……
“哎呀,小伙子,你把我撞了,不能就这样走了?”
“大叔,刚刚你是电车拐的太急又打了滑,结果前轮拐上,后轮没跟上,是被别倒的。”
“你别狡辩了,我骑得好好的,是你走了神,在后面追了我的尾。不然为什么别人不扶,你扶。”
(假如情况再糟糕一些)
我仔细观察后竟悲哀地发现,事发地点是监控死角,我百口莫辩。
场景二,是很多人视而不见的理由,毕竟人们对“彭宇案”仍有记忆。
于是,有人视而不见,有人踌躇不决,有人心惊胆战,有人义无反顾……
“扶不扶”不断使人们陷入了道德的两难。
笔者相信,当你面临此情形时,出于善良的本能,你绝不会袖手旁观。
只是当我们施以援手时,应该防止场景二的出现?
请同行人或路人见证、利用手机录音录像,调取事发监控,拍摄事发照片等,并保存好证据,笔者相信,根据常识,你会采取防范措施。
毕竟,法律只能尽可能接近事实,不可能重现事实,而恰恰证据是接近事实的关键。
假如面临极端场景二时,法官能否仅凭一面之辞认定“相撞”的关键事实,答案无疑是否定的。
根据《民事诉讼法》“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有责任提供证据”;
又根据《民事诉讼证据规定》,“没有证据或证据不足以证明当事人的事实主张的,由负有举证责任的当事人承担不利的后果”。
翻译一下就是“一面之辞不足以认定事实”。
笔者虽然提示了伸手时的保护手段,解释了事实认定中的法律规则,但并不据此否定法律风险,也并非肯定无脑式伸手,否定视而不见式远离。
“扶不扶”讨论智者见智,作出的选择也无对错之分。
但是,笔者相信,随着法律法规的日趋完善,国民道德意识不断觉醒,我们曾经逝去的人性之光终会回归本位。
有一天,“扶不扶”不再是道德两难的问题,而是顺其自然地“伸出去,扶一把”,其乐融融式结局也会是常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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