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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高院2011关于审理保险合同纠纷案件若干问题的指导意见第十六

广东高院2011关于审理保险合同纠纷案件若干问题的指导意见第十六

作者: 白藜芦醇 | 来源:发表于2018-11-27 15:23 被阅读7次
    题目

    一、条款解读

    1,相似点:

    第十六条第二款的规定与第十六条第五款的规定相比,相似点为:投保人未履行如实告知保险人事实的义务;

    2,不同点:

    一、投保人的行为:

    (1)第二款的规定中指明“投保人违反如实告知义务而未告知保险人的事实应当是足以影响保险人决定是否同意承保或者提高保险费率的重要事实”,重点是投保人违反如实告知义务的事实足以影响保险人做出保险决定的重要事实;

    (2)第五款的规定“投保人因重大过失未履行如实告知义务,其未履行告知义务的有关事项与保险事项没有直接因果关系”,投保人是因“重大过失”,重大过失,又称“重过失”、“严重过失”过失的一种形式。是指当法律对某种行为人于某种情况下应当注意和能够注意的程度有较高要求时,行为人不但没有遵守法律对其较高的要求,甚至连人们都应注意并能注意的一般标准也未达到的过失状态。对于重大过失,当事人一般不得事先约定免除责任。但在损害的发生系由受害人的重大过失所引起而致害人只有一般过失时,则可免除致害人的赔偿责任;未履行告知义务的有关事项与保险事项没有直接因果关系;

    二、结果:

    (1)第二款的规定投保人违反如实告知影响保险人保险决定的重要事实,保险人应当证明:1,投保人违反如实告知重要事实的义务;2,投保人未如实告知的重要事实足以影响保险人的保险决定;

    (2)第五款的规定投保人因重大过失未履行如实告知义务,未履行告知义务的有关事项与保险事项没有直接因果关系,保险人以投保人未尽如实告知义务为由拒绝承保保险责任,人民法院不予支持;重点在于:1,投保人是否因为重大过失未履行如实告知义务;2,投保人未告知义务的有关事项与保险事项没有直接因果关系;

    二、角度对比

    1,高院:

    对于投保人违反如实告知义务,且事实是应当是足以影响保险人保险决定的重要事实,高院支持保险人对此进行举证;

    对于投保人因重大过失未履行如实告知义务,未履行告知义务的有关事项与保险事项没有直接因果关系,人民法院不予支持保险人以投保人未尽如实告知义务为由拒绝承保保险责任;

    2,投保人:

    第二款规定投保人违反如实告知重要事实的义务;

    第五款规定投保人因重大过失未履行如实告知义务;

    3,保险人:

    第二款规定保险人需要负举证责任;

    第五款规定法律不予支持保险人以投保人未尽如实告知义务为由拒绝承保保险责任;

    三、对于调查的指导意义

    关键点:

    1,投保人未如实告知保险人的有关事项是否与保险事项有直接的因果关系,是否足以影响保险人的保险决定——需要调查员对于投保人的投保情况有详细的了解,并擅于发现事物之间的联系;

    2,第五款规定中投保人因重大过失未履行如实告知义务……——需要调查员在调查过程中注意投保人是否在保险告知义务过程中充分发挥主观能动性;

    3,第二款规定……保险人对此应负举证责任——要求调查员在调查过程中善于抓住事物的主要矛盾,具体问题具体分析,客观查证、收集举证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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