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四十二条
被保险人死亡后,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保险金作为被保险人的遗产,由保险人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的规定履行给付保险金的义务:
(一)没有指定受益人,或者受益人指定不明无法确定的;
(二)受益人先于被保险人死亡,没有其他受益人的;
(三)受益人依法丧失受益权或者放弃受益权,没有其他受益人的。
受益人与被保险人在同一事件中死亡,且不能确定死亡先后顺序的,推定受益人死亡在先。
举例1:张先生,父母健在,妻子赵女士,儿子小明,女儿小红。
张先生投保终身寿险100万,指定身故受益人分别为:
父亲,受益比例40%,第1顺序;
配偶,受益比例30%,第1顺序;
小明,受益比例30%,第1顺序;
投保第21年,张先生父亲病故;投保第32年,张先生因意外身故。则,该终身寿险100万保额按一下方式分配:
1、配偶赵女士、儿子小明领取身故受益金30万(30%),共60万。
2、其余40万将作为张先生的遗产,平均分配给张先生的母亲、配偶赵女士、儿子小明、女儿小红,每人10万。
仍是上述举例,情况二:投保第8年时,张先生与父亲在同一车祸中双双身故,则受益金分配方式同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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