玩微博的朋友可能知道,微博上有个极具煽动性的房产大V,叫“财上海”他号称有三大经典语录:
你几本?
买房了伐?
加名伐?
前两个问题是拷问广大待富青年,简短粗暴又直击灵魂,第三个问题是给小美白的人生建议,具体来说,就是对于男方婚前房产,提示女方要求婚后加名。
毫无疑问,第三个问题引起了很多争论,价值观方面的争议,我们这里就不作探讨,本身就是仁者见仁智者见智的话题。那么从实际用处角度,也有很多不同看法,有人认为,男方婚前房产,女方婚后加名纯属自娱自乐,没有任何作用;也有人认为,房产婚后加名,就变成一人一半了。
那么本文试图探讨:从法律角度,一方婚前全款购买的房产,婚后另一方要求加名,有到底有没有用?
先给出一个整体答案,一般情况下,是有用的!男方婚前全款购买的房子,在法律意义上,属于其个人财产,那么婚后男方在房产证上添加女方的名字,即视为对该财产的赠与,该房产转化为夫妻共同财产,也就是夫妻二人共有该房产,这是基本原则,没有错误。
但是从份额上来说,并非一人一半,换句话来说,离婚时,女方大概率是分不到该房产的一半份额的。
首先,我们所说的“房产加名”即是不动产登记的变更,由一人变为两人,单独所有变为共有,法律规定,“共有”分为两种形式,一为“共同共有”,即每个共有人对共有财产不分份额地享有共同的权利,承担共同的义务,对应到房产证上,不会写明双方所占份额。二为“按份共有”,指共有人分别按照确定的份额对共有财产分享权利、分担义务,此时房产证上会标注双方的份额。
同样,对于以上两种共有方式的分割依据也不同,房产证登记为按份共有的,这种情况非常明了,按照各自确定份额分割。但在实际过程中,很少有女孩在要求加名的同时,约定双方份额,道理很简单,加名只是让对方证明心里稀罕我,他做到了,我就心满意足了。因此,在不约定份额情情形下,双方对房产属于共同所有,那分割起来比较繁琐,法院会考虑众多因素,综合判定。
我国《婚姻法》第三十九条规定,离婚时,夫妻的共同财产由双方协议处理;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根据财产的具体情况,照顾子女和女方利益的原则判决。
因此,法院首先考虑,双方是否愿意协商处理。比如,如果双方协商确定,女方拿走20%房产份额,男方保留80%份额,只要双方意思真实,法院不会干涉。
其次,法院需要考虑双方对房产的首付出资、贷款清偿等贡献情况。不得不承认,我国目前《婚姻法》是偏向保护出资人一方的,如果是男方个人婚前全款的房子,那在共有财产的贡献方面,女方的存在感极低,此点考量因素对法院判决产生重要影响。
再次,在根据财产出资情况基础上,法院会综合考量子女抚养、有无过错和照顾子女和女方利益等因素。注意,这里用的是“照顾”,也就是适当倾斜,不会太多,根据司法实践,照顾性多分一般为5%——10%。此外,对于过错性少分或者不分,法律是有明确规定的,只有符合以下法定情形,才能适用此规则,即:
一方隐藏、转移、变卖、毁损夫妻共同财产,或伪造债务企图侵占另一方财产的。
说了这么多,有人可能会问,到底法院会怎么判呢?由于目前我国的离婚判决书不在裁判文书网上公示,我们通过有限的裁判书数据发现:针对婚前全款买房,婚后加名,离婚时未出资方的分割比例大概为20%——40%,换句话来说,并非所谓的一人一半。
写到这里,回到问题答案的开始,我们说,一般情况下,加名是有用的,这也是我们上面讨论的结果。那在不一般的情况下,加名字有用吗?
答案是,不一般情况下,加名字,后果很悬!
我们做个不一般的假设,如果男方婚前的房款不是自己的,而是借取他人的,更进一步说,是父母出借给他的,并且很有心机地留有借据、欠条、流水记录等证据,那这种情况下,女方婚后加名字,后果就很刺激人了。
我国《婚姻法司法解释二》第23条规定,债权人就一方婚前所负个人债务向债务人的配偶主张权利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但债权人能够证明所负债务用于婚后家庭共同生活的除外。
根据以上规定,男方婚前因买房产生的借款原本是个人债务,但因为婚后加了女方的名字,很可能被法院认定购房是用于家庭共同生活,因而属于夫妻共同债务,那就得不偿失了!
最后,想说一句,生活在给予我们奖赏的同时,亦早就准备好了皮鞭,我们只有早做准备,才能把皮鞭从“工具”变成“道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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