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时候,公民在寄出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表之后,很长一段时间杳无音讯,别说书面答复,甚至电话也没有接到。在超过15个工作日后,该行政机关肯定违法了:因为即使要延长答复期限,超过15个工作日后才答复,也需要在前15个工作日内先告知申请人才行,如果没有任何通知,则在复议、诉讼中肯定要吃败仗:
本院认为,《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二十四条规定:“行政机关收到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能够当场答复的,应当当场予以答复。行政机关不能当场答复的,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予以答复;如需延长答复期限的,应当经政府信息公开工作机构负责人同意,并告知申请人,延长答复的期限最长不得超过15个工作日。”依据上述法律规定,被告天桥区政府收到原告吕允岭的政府信息公开申请后,应依照上述规定对原告的政府信息公开申请事项作出明确答复,但被告未在15个工作日内履行政府信息公开的法定职责,程序违法。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七十二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限被告济南市天桥区人民政府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针对原告吕允岭提出的政府信息公开申请作出答复。
参考案例:吕允岭诉济南市天桥区人民政府信息电讯行政管理(信息、电讯)案,(2015)济行初字第579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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