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
夏某某在挂靠百明建设有限公司承接建筑项目期间,于2015年4月,在无真实业务往来的情况下,以支付2.7%左右开票费的形式,通过他人,先后接受两家出票单位出具的增值税普通发票合计14份,价税合计人民币1619175元,其中税款人民币235264.75元。
法院审理后认为,夏某某虚开发票,情节严重,其行为已构成虚开发票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一年六个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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虚开发票罪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八)》新增罪名,我国《刑法》规定了虚开普通发票的定罪与量刑,第二百零五条之一:虚开本法第二百零五条规定以外的其他发票,情节严重的,处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二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第二百零五条规定的以外的其他发票是指除了增值税专用发票和骗取出口退税、抵扣税款以外的普通发票。
其次,根据最高检、公安部《立案追诉标准(二)的补充规定》第二条规定虚开刑法第二百零五条规定以外的其他发票,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立案追诉:
(一)虚开发票一百份以上或者虚开金额累计在四十万元以上的;
(二)虽未达到上述数额标准,但五年内因虚开发票行为受过行政处罚二次以上,又虚开发票的。
知识小百科
虚开发票罪包括为他人虚开、为自己虚开、让他人为自己虚开、介绍他人虚开等行为。该罪不以行为人牟利为目的,可以是为了手续费,也可以通过虚开发票少报收入等。只要虚开发票100分以上,或者累计金额四十万以上,就涉嫌虚开发票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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