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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调解辖区内企业与本村村民可否按劳动关系对待的法律意见书

关于调解辖区内企业与本村村民可否按劳动关系对待的法律意见书

作者: 绞股蓝_ | 来源:发表于2017-12-20 02:27 被阅读0次

    龙眼村调委会:
    据五社黄远华与新临江煤业有限公司口头申请事实,黄在十月十四日晚九时突发疾病,诊为脑梗塞住院治疗,其家属要求按劳动关系解决,用人单位则要求与病人分摊治疗费用。为使调解工作顺利开展,现提出如下意见供你们在调解时参考。
    1,证据表明黄已超过法定退休年龄,虽与企业签了劳动合同,但依照劳动合同法关于"己超过法定退休年龄,劳动合同终止"的规定,认为此纠纷双方不再是劳动关系,不属劳动法及劳动合同法调整范围。调解时宜按劳务关系对待。
    2.在雇佣关系中,雇员在从事所雇工作中生病,企业也愿意按因病对待,可以采纳。但提出分摊医药费,指唐可从新农合报销后的部分也分享。我们认为,新农合医疗统筹,只有参保人享有。企业应尽其在工作中生病职工的医护责任,既是合同责任也是法定义务。
    以上意见供调解时参考。
    村法律顾问:夏梓楠
    2017年11月1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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