长春长生疫苗事件触目惊心牵动亿万人心,然而透过这一浮在面上的现象,追溯深层次的监管体系问题,不但极其必要,而且有助于系统、全面、深入的剖析和根治问题。
就监管体系来说,反观长春长生疫苗事件从中可以发现,首先,存在监管时效性问题。涉事的长春长生此前在2017年11月就被国家食药监总局查处过,属于问题企业,然而时隔8个月后的2018年7月,问题企业再次沉屙泛起,在监管上暴露出极其严重的时效性问题,为何会问题一而再再而三的屡禁不止?后续被发现还是缘于长春长生老员工举报,否则食药监等部门还被“蒙在鼓里”——不知要等多久才能将这谋财害命的违法行为揭露出来?现实市场中,发现问题、解决问题的时效性、到位率远远滞后于不法企业违法行为的快速性。换句话说就是,猫捉老鼠远远滞后于老鼠偷东西,或者说远远赶不上老鼠谋财害命。
其次,违法成本远远小于牟取的暴利。2018年7月19日,长春长生被食药监总局处违法生产药品货值金额三倍罚款2584047.60元,加上没收的违法所得85.9万元,罚没款总计3442887.60 元。区区3442887.60 元罚款相对长春长生这个“疫苗大王”来说,也只是下了点“毛毛雨”,2017年长春长生净利润高达5.66亿元。
再者,赔偿机制缺失。2017年11月,长春长生和武汉生物制品研究所生产的各一批次共计65万余支百白破疫苗效价指标不符合标准规定,被食药监总局责令企业查明流向,并要求立即停止使用不合格产品。后续2018年7月查处的长春长生涉事狂犬疫苗销量占国内市场近四分之一,涉及数量11.3万人份。我国是世界上最大的疫苗生产国,年产能超过10亿剂次,疫苗安全真可谓事关每个中国人,然而关系、影响如此巨大的疫苗却没有赔偿制度,对人们健康、安全都将带来巨大的风险。
那么,如何解决监管体系问题,不但极其迫切,而且意义无比重大。应该积极借鉴美国等先进国家的做法,将法制化引入,并努力建立长效监管机制。
一是齐备法制化。借鉴建立疫苗接种法、安全监管控制法、伤害法等法律法规,扎紧制度的篱笆。二是强化协作监管机制,食药监、疾控中心、卫生等部门以及媒体、社会联手监管,相互制约共同监督。三是集中配送,免费疫苗,从根本上去除巨额回扣等暴利贿赂地带。四是建立健全疫苗伤害赔偿制度,让人们放心接种、安全接种,令问题疫苗绳之以法,令谋财害命倾家荡产!(老阳开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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