稿酬征税制度,确实远滞后于社会现实了。
1980年版的《个人所得税法》规定了工资薪金所得、劳务报酬所得等6项所得,应缴个人所得税,但并无稿酬一项。当年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在答上海市税务局《关于对稿费征收个人所得税问题的批复》中指出,对个人从事著译书籍、书画的稿酬所得的征税,参照劳务报酬所得执行。其起征点和工薪所得、劳务报酬所得一样,都是800元。这和当时的社会经济发展情况、物价水平是相适应的。
但38年过去,工薪所得的应税起征点,早经历数次调整,由800元到1600元、2000元,而3500元,今年还有望继续调高;可稿酬所得应税起征点,却还在原地踏步。
此外,稿酬所得还面临税率过高的问题。稿酬所得适用的是比例税率,应税部分税率原为20%;后改为实行7折优惠,实际税率14%(参见2007年版《个人所得税法》)。而工薪所得,超出起征点的应税部分,实行的是超额累进税制:超额部分在1500元以下的,税率3%;超额部分在1500元到4500元之间的,税率10%,等等。
正如潘向黎代表所说,现行的征税制度进一步缩减了本就不高的稿酬标准。去年某月我给某门户网站写长稿若干篇,约定稿酬4800元,实际到手只4240元,一看就知道扣税了。超出800元起征点的4000元,按14%的实际税率扣税,一下就给扣了560元。如果这笔稿酬是工资所得的话,超出3500元起征点的1300元,按对应的3%的税率,只用扣39元。前者是后者的14倍还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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