导言:和氏璧故事中的卞和究竟被砍了那只脚?太史公所言的“孙子膑脚”又是怎么回事?先秦残酷的刖刑究竟该如何执行?这一连串的疑问,在三种不同器型(盘、鼎、鬲)青铜器上却有着生动的展现,也由此解开了我们的所有疑惑。
(一)夏殷之“刖”
我们经常听过这么一句恐吓的话:“你再跑的话,我就打断你的腿!”,然而在夏商周三代的时候,事情可就没有这么简单了,打断腿已经算得上是仁慈,毕竟还有恢复的可能;但是直接给你锯掉,还逼着你去做苦力,才是人世间最为悲惨之事。
所谓“刖”者,夏代称“膑”、商周称“刖”、秦称“斩趾”,至于究竟是一种怎样的刑罚?我们姑且从文献与考古的互证中去寻找答案。
(1)夏代
有证据表明,作为奴隶制“五刑”之一的刖刑,可能当始于夏代。在一般的文献记载中,则将这个刑罚的始作俑者归为南方三苗集团的“夏禹”,认为正是大禹之时的“咎鲧”行为,才将这种刑罚引入中原地区。
二里头文化墓葬中的刖刑资料《风俗通》:“夏禹始作肉刑”
《周礼·秋官·司刑》郑玄注:“刖,断足也。周改膑作刖”者,膑,本亦苗民虐刑,咎鲧改膑作腓,至周改腓作刖。”
夏代历史虽无文献可征,所幸有来自地下的考古材料可做补充,在二里头文化墓葬二期(VM54)中,墓主仰身直肢,小腿骨以下被截去了二分之一,且截口相当齐整。与其他被随意弃置在灰坑或土层中、疑似“断足”的二里头文化墓葬不同,此墓规整且伴有随葬品,人骨除截口外保存完好,可信度较高。
(2)殷商
对于商人“刖刑”的考察,虽无古籍中的系统记载,但是甲骨文中却保存有极为丰富的信息。甲骨文中的“刖”字非常形象,是会意字。一个人的左下或者右下角有一手持锯形,而这个人的一条腿则有所缺失。
甲骨文中的“刖”字从上述字形可见,甲骨文的【刖】基本有三种构形,如下表所示:
图片引自头条作者《小汉字见大历史》我们暂且不去考虑刖刑“工具”(锯、刀)的问题,另阳Sir好奇的是,那被锯掉的部分去了哪里?
事实上有关这部分被截除的腿,在甲骨文中也有两个相对应的文字,这就是【疋】和【足】。
所以,被刖刑锯掉的究竟是罪人的哪一部分腿呢?按字形来看,应该是【疋】
甲骨文中【疋】和【足】之区别《说文》“疋,足也。上象腓腸,下从止”。所谓“疋”,就是侧重包括小腿在内的脚。上为腓肠(小腿肚),下为脚;而“足”,则只是强调脚踝以下的部分,包括脚趾和脚掌。
我们再看一下来自商代墓葬中的考古证据:在安阳后冈1971年发掘的M16中,有一殉葬者缺少其下肢骨,研究者认为其可能生前就是残缺的(左腿股骨以下),或正是受过刖刑之人(胡厚宣);在河北藁城台西的商代遗址13号探坑内,也有一具成年男子骨架,其右腿从股骨以下、左腿从膑骨以下被截去。
安阳后冈1971年M16残缺人骨所以,仅从以上甲骨文字形和墓葬中的人骨来看,对于殷商刖刑我们有以下两点基础认识:
1.就刖刑实施而言,锯断的是膝盖以下,小腿部位
2.就刖刑类别来看,锯掉左腿还是右腿,都有可能
(二)藏“刖”于器
和殷商主要刻画于“甲骨卜辞”之上的刖刑不同,周代则发挥了“藏礼于器”的文化传统,在青铜器上生动地展现了关于刖刑的相关信息。从阳Sir目前搜集的资料来看,共计有七件青铜器,其中盘一、挽车一、鬲二、鼎三。除它盘刖人位于器物底部之外,其余刖人均在左门扉处。
西周青铜器上所见刖人形象它盘(右下),出土于扶风齐家村窖藏,其四小盘足为受过刖刑的裸体男子形象,双手扶膝,身负重盘;两个鼎式鬲,一件藏于旅顺博物馆(右上),一件藏于故宫博物院(右下),两者形制与纹饰几乎如出一辙,受过刖刑之人位于左侧门扉处。藏于山西博物馆的青铜挽车(左上),刖人位于左侧门扉,缺了左足,并且拄着拐杖。
盘、挽车与鬲中的刖人守门形象三件方鼎之中,扶风庄白出土铜鼎(左),刖刑守门者位于左侧门扉处,此外右手还持斧钺;宝鸡茹家庄出土方鼎(中),刖者位于左侧门扉,残缺左足和右臂。内蒙古宁城小黑石沟的方鼎(右),其形制与纹饰与扶风庄白类似,唯独在器身上部装饰夔龙纹和回纹,当是中原传入之物。
刖人守门奴隶方形鼎通过对以上西周青铜器的观察,我们可以看到了关于刖刑的更多细节。比如刖刑的施行部位、刖刑的刑等差别、受刑奴隶的处置方式。
1.到底砍哪里,膑骨以下还是踝骨以下?
殷商的刖刑从甲骨文(疋)和考古材料(台西商墓)中,主要是锯掉膑骨以下的部位(或更上),而反映在西周青铜器上则有所不同,基本上都是砍掉踝关节以下的部位。这些虽然不能说明商刑重、周刑轻,但肯定与刖刑本身是按照犯罪程度不同而有所区别对待的。
2.砍左脚、右脚、还是双脚、或者手脚?
迄今为止的刖刑实例中,殷商至少是存在两个刑等的,即第一等级的“刖双足”(藁城台西:右腿从股骨以下、左腿从膑骨以下被截),以及第二等级的“刖一足”(安阳后冈:左腿股骨以下缺失)。
“周因于殷礼,所损益,可知也”,西周刖刑沿袭殷商而有所区别,同样分为两个等级,即第一等级的刖双足与第二等级的刖一足。前者资料来自墓葬,在陕西岐山京当公社贺家村西周墓葬之中,一具骨架便缺失了上肢骨和下肢骨,即无手无足。
守门鼎和它盘上的刖左脚刖一足的资料比较丰富,也正是上述青铜器中着力表现的情况,而且基本上都是刖掉左脚,很少有例外,即便是在殷商甲骨文中,十多件甲骨中的刖字,除一字外,其锯形基本都是靠近正面人形的左脚,左腿呈短形。
这些信息清楚地传达出这样一个信息:刖左足为轻、刖右足为重、先左而后右。当然刖双足者应当更重,但如果分两次刖成,则可能同样是先左后右的顺序。而刖手足者,仅有岐山骨架(上肢骨和下肢骨)和茹家庄方鼎(残缺左足和右臂)两例,或许是为最重的刑罚。
即刖左足<刖右足<刖双足<刖手足
3.刖者到底是去托盘、守囿还是挽车?
关于刖人的身份,一般认为大多数均为奴隶,不论是商代墓葬中的人骨还是西周青铜器上的人物,可能都属于此类。而且根据郭沫若先生《大盂鼎》铭文“人鬲”时说,“鬲本是一种炊器,奴隶主贵族之所以用鬲来称呼奴隶,大概取其黑色之意。在烈日下晒得黝黑,就如同鬲被烟火熏黑一般”
所以,除了它盘之外,装饰刖人形象最多的,正是三件刖人守门鼎还是两件刖人守门鬲。鬲与鼎均是炊具,铸刖人于鬲、鼎门之上,可能正取其义——刖人即奴隶。
青铜挽车刖人形象除了沦为奴隶之外,刖人即便手、足残伤,奴隶主还是不忘压榨其剩余价值。正如《周礼·秋官·掌戮》中所记载:“墨者使守门,劓者使守关,宫者使守内,刖者使守囿,髡者使守积”。刖者,一般是守卫园囿的犯人,说到底就是看门人,毕竟刖人手脚不便也只能干这个了。
(三)“刖”刑之思
1.卞和献玉的故事
关于历史上刖刑相关的故事,可能最为著名便是卞和献玉的故事,而这个故事所反映的正是关于西周刖刑中“初犯刖左、再犯刖右”的刑罚等级。
实际上,在春秋之后的秦汉,依旧延续了“轻左重右”的刑罚原则,比如斩趾分斩左趾和斩右趾两种,但斩右趾较斩左趾为重。汉文帝十三年废肉刑,把斩左趾改为笞五百,把斩右趾改为弃市。从笞和弃市这两种替代刑中也能反映这种观念。
“楚人和氏得璞玉于楚山之中,献于武王。武王使玉人相之,曰‘石也’王以和氏谩,刖其左足。及文王即位,又奉其璞玉。又使玉人相之,又曰‘石也’。文王又以和为诳而刖其右足。”卞和献玉
为什么会如此设定刑罚?可能与双足在人体中功能作用有关,虽然古代曾以左手为尊,认为左手不方便做事,而右手却常使用,自然左手虚静,右手使役,故而左手尊于右手。
但实际上日常生活中,左撇子人还是很少,大部分人惯用手都是右手,所以就实用性而言,右手反而更加重要。同样的道理,延伸到了双足,可能也是出于这样的认识。
2.孙子膑脚的故事
除了卞和的故事之外,另一个令人很疑惑而与刖刑相关的,可能正是孙膑了。关于他所遭受刑罚的记录,可以从太史公司马迁的《报任安书》中找到信息。在此篇中,司马迁前者言“孙子膑脚”,后者言“孙子断足”,说明“膑脚”和“断足”应该是一回事,否则便无法逻辑自洽。
“孙子膑脚,《兵法》修列;不韦迁蜀,世传《吕览》......乃如左丘无目,孙子断足,终不可用,退而论书策,以舒其愤,思垂空文以自见。”
这是一个很有意思的问题,因为在我们以往认知中,孙膑是被庞涓所害、剔除其膝盖骨。但这里司马迁所说的膑脚和断足,显然没有简单,毕竟其部位很明确,就是“脚和足”。事实的真相到底如何?
孙子膑脚?关于“脚”,《说文》释“脚”为“胫也”,所谓胫,段玉裁认为“膝下踝上曰胫”,所以是指的小腿;关于“足”,戴侗在《六书》中说:“自股胫而下通谓之足”,也就是说从足是大腿、小腿以下部位。
看到这就明白了,这里的足和脚,如果取最大公约数的话,那就是指胫骨、小腿。巧的是“膑”,它是髌的俗体字,在作名词时指膝盖骨,但也可作胫骨用。比如《史记·秦本纪》中秦武王“举鼎、绝膑”,这里的膑指的就是胫骨,也即是小腿断了。
另外,根据“周改膑为刖”以及孙诒让“盖膑、剕、刖通言之皆为足刑”,说明,司马迁这里的膑脚和断足,应该还是指商周时期的刖刑,要么是商代的断小腿,要么是周代的断左脚,而并非是挖膝盖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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