普法小文章系列
一、普法要点
(一)劳动者拒绝签订劳动合同,用工满一个月前用人单位应当书面终止劳动关系,无需支付补偿金。
(二)用工超过一个月不满一年时仍未签订劳动合同的,即便能证明劳动者拒绝签订劳动合同,用人单位仍要支付双倍工资。
(三)用工超过一个月不满一年期间内仍未签订劳动合同,用人单位要求签订劳动合同,劳动者拒绝的,用人单位应当书面终止劳动关系,但要支付经济补偿。
二、相关法条
《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第六条规定,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超过一个月不满一年未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应当依照劳动合同法第八十二条的规定向劳动者每月支付两倍的工资,并与劳动者补订书面劳动合同;劳动者不与用人单位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应当书面通知劳动者终止劳动关系,并依照劳动合同法第四十七条的规定支付经济补偿。前款规定的用人单位向劳动者每月支付两倍工资的起算时间为用工之日起满一个月的次日,截止时间为补订书面劳动合同的前一日。
三、基本案情
原告于2017年11月10日入职被告公司,在砂房车间从事打砂工作。双方没有签订书面劳动合同,被告公司没有为原告购买社保。2018年9月30日原告离职,理由是被告公司没有与其签订劳动合同,没有为其购买社会保险,被告公司则称是原告拒绝签订劳动合同,并提供公司其他员工的劳动合同证明该公司是与员工签订劳动合同的,对其离职原因不清楚。经劳动仲裁后原告不服提起诉讼。
关于被告公司是否应对未与原告签订书面劳动合同承担每月支付二倍工资的法律责任的问题。被告公司上诉主张无法签订劳动合同是由于原告拒绝签订劳动合同,被告公司已经提供了签订劳动合同的条件,履行了相应法律义务。
人民法院一审判决被告公司于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五日内支付因无签订书面劳动合同二倍工资的另一倍工资28181.7元给原告。被告公司上诉后,二审人民法院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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