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屋没竣工就出租,开发商能要求赔偿空置租金损失吗
在房屋未办证甚至没有竣工验收的情况下,开发商为提前获取收益,常提前将房屋出租。
那么问题来了,如果出租的房屋没有竣工,开发商能收租金吗?
如果租户交了定金,合同没谈妥,开发商能主张缔约过失责任,索赔竣工前的空置期租金损失吗?
来听法官怎么说?
01 案情
2013年9月,租户打算租科技园6层办公楼,向开发商付了168万元的租房定金。当时房屋还在建设之中,半年之后,也就是2014年3月才通过消防验收,2014年10月竣工验收备案,2015年6月办理了初始登记。
因为租赁用途原因,双方一直没能就租赁合同条款达成一致,租户起诉到法院,法院认为双方都没有过错,判令开发商返还租房定金。
一案下判,另案又起。
开发商认为,向法院另行提起了诉讼,要求租户赔偿2014年3月至2014年5月的房屋空置损失。
为什么开发商要求自2014年3月起算,而不从租户交定金的2013年起算呢?
因为开发商认为,2014年3月消防验收备案,验收后即可交付使用。
02 分歧
双方的焦点是什么呢?
租户是否存在缔约过失,是否应赔偿开发商的房屋空置损失。
开发商:对方恶意。
开发商认为,虽然双方没能签订合同,但租户直到2016年5月,也就是交定两年多后才发函表示无法签订租赁意向协议,存在缔约过失责任。
承租方:我没过错。
租户则认为,另案生效判决已经判令,租户在整个合同签订中没有任何过错,而且判令开发商支付168万元定金及利息,既然法院已认定租户没有过错,不可能再承担缔约过失责任。
法院支持了租户的观点。
其理由有两点:
1、没证据。
租户未提交充分的证据证明中潜公司在订立合同的过程中存在《合同法》第四十二条规定的应承担缔约过失责任的情形,举证不能的法律后果。
2、没竣工。
《建筑法》第六十一条规定,建筑工程竣工经验收合格后,方可交付使用,未经验收或验收不合格的,不得交付使用。
本案中,房屋的竣工日期为2014年10月,表明房屋于2014年10月前不得交付使用。现开发商主张2014年3月至2014年5月期间的房屋空置损失,于法有悖。
——案号:(2018)粤03民终14727号
03 规则
1、房屋未竣工不得交付使用,也不能主张竣工前的空置期损失。
2、在没有签订合同的情况下 ,没有证据证明对方存在恶意或故意,不能向对方主张缔约过失责任。
04 建议
1、达成租赁意向,应及时签署书面租赁协议。
2、对于承租方而言,签署协议达成一致后再付定金。
3、对于出租方而言,收取款项后,应通过对方限期签署租约。
05 法条
第四十二条 缔约过失
当事人在订立合同过程中有下列情形之一,给对方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损害赔偿责任: (一)假借订立合同,恶意进行磋商; (二)故意隐瞒与订立合同有关的重要事实或者提供虚假情况; (三)有其他违背诚实信用原则的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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