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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07-09

2018-07-09

作者: daring婧 | 来源:发表于2018-07-09 21:19 被阅读0次

这年头,能用酒是试出感情不一定是真感情,用酒试出的朋友也不一定靠谱。这不,一女子本来与朋友一起吃喝玩乐,却财迷心窍动了歪心思,趁朋友在觥筹交错之时,盗走其中一朋友放在茶几上的钱包,将钱财据为己有后,竟又淡定地继续与朋友寻欢作乐。

近日,法院开庭审理了一起盗窃案,被告人庞某玲犯盗窃罪,判处拘役四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三千元。

案情介绍

2017年3月22日23时许,被告人庞某玲和被害人宁某等人在浦北县江城街道某KTV包厢内喝酒唱歌,庞某玲发现宁某将一个黑色长方形钱包放在包厢的茶几上。于是,庞某玲趁宁某不备拿走其放在茶几上的钱包,跑至无人消费的另一包厢内,将钱包内的现金2200元人民币、50美元、50港元和一些单据放进身上裤袋内后,把钱包扔在包厢的一墙角处,再回到原来的包厢里。

不久,宁某发现钱包丢失,发动朋友一起寻找,最后在另一包厢内找到丢失的钱包。同时,被告人庞某玲又趁机去到KTV二楼公共卫生间内,将所盗得的美元、港元和单据全部丢弃在女厕所内的垃圾桶内。自以为一切都做得天衣无缝,然而天网恢恢疏而不漏,公安民警通过调查监控视频发现了庞某玲有作案嫌疑。被告人归案后,如实供述了上述罪行。

法院审理

浦北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庞某玲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窃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已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构成盗窃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本院予以支持。

庞某玲于2017年3月22日在现场被传唤至浦北县公安局江城派出所,不属自动投案,不是自首。但被告人归案后,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罪行,是坦白,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可以从轻处罚。

被告人庞某玲在庭审中认罪,且已追缴了被盗的财物并发还给了被害人,挽回了损失,可酌情从轻处罚。据此,法院遂作出上述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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