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调解案例——征地拆迁

调解案例——征地拆迁

作者: 糖糖棒 | 来源:发表于2019-01-31 19:33 被阅读20次

      案例正文采集

    杨某与村社组征地拆迁纠纷调解案

    【案情简介】

    杨某系虎城镇千丘村1组村民。一进门,杨某便急匆匆问道:“这里是扫黑除恶办公室吗?” 仿佛有天大的委屈。

    抽出凳子让杨某坐下,递给一杯水,杨某便慢慢说起了他的事情。

    原来早在1999年,承包人王某兴办砖厂,征用村社的土地,占用杨某的土18丈,既没补钱,也没复耕。后来砖厂经营不善,转让给他人。

    2018年,因业务需要,砖厂再次征收千丘村1组集体土地0.144公顷,其中占用杨某家的土44丈。被占用的土地既没复耕也没补钱,失地养老保险对象名额采取抓阄形式获得,杨某家占用的土地最多,却没有得到一个名额,杨某对此表示怀疑.国家安置补助费标准中,土地补偿费为1.4万元每亩。其中百分之八十要纳入安置对象参加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杨某家没有社保名额,是不是意味着损失了百分之八十的钱。就这些问题,杨某想要个解释。

    【调解过程】

    听完杨某的讲述,镇调委会马上联系了千丘村书记唐某,镇国土局局长钟某参与调解,就相关政策法律法规作出解释说明。

    就1999年占用杨某的地,村书记唐某作出了解释。当时王某私自占用村社的土地,与村社是签订了买卖合同的,合同约定,王某以每亩多少钱的价格补贴被占用的土地。后来由于王某经营不善,补贴的钱一直欠着,并有欠条。考虑到这是一起土地使用权转让纠纷,村里会找到合理的解决办法,必要时可以运用法律的武器维护村民的利益。

    就2018年被征用的地,国土所所长钟所长作出解释。农村和城市郊区的土地,除由法律规定属于国家所有的以外,属于农民集体所有;宅基地、自留地、自留山属于农民集体所有。杨某对土地只有使用权,没有占用权。表面上砖厂征用的是杨某的地,实际上征用的是千丘村一组这个集体的地。其中养老保险数额按照征地面积确定,至于失地养老保险参加对象,千丘村一组全体社员都可参加。采取哪种方式确定养老保险名额,村里自行协商,只要社员的三分之二通过,即为有效。村社员采取抓阄的方法确定养老保险名额,在社员的监督参与下进行,并不存在不合理现象。

    至于补助标准,钟所长再次强调:土地补偿费按征收土地面积计算,标准为1.4万元一亩,其中土地补偿费的百分之八十用于社会统筹,百分之二十支付给被征地集体经济组织,用于发展集体经济组织和安排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的生产、生活。青苗和地上构着物实行综合定额补偿,以批准征收土地总面积扣除农村宅基地和林地后的面积为准,每亩定额补偿为一万两千元。

    土地所有权的性质决定了土地补偿费的归属。即使杨某并没有得到失地养老保险名额,他并没有损失百分之八十的钱。

    占用杨某的地,村里有两种补偿方式。一、用同等面积的土地交换给杨某,二、占用杨某家的土地根据亩产量折算成人民币,每年补贴相应的钱。

    【调解结果】

    通过调解员耐心的讲解相关政策和法律法规,杨某意识到自己的合法权益并没有收到侵犯,是自己对政策对法律法规不明朗。

    村组也明确表示:村里会根据占用杨某家征地面积给予相应的合理的补偿。

    离开时杨某很欣慰,镇调委会还专门请来了国土所所长做相关政策的解释说明。杨某表示,以后会加大对法律法规的学习,争做知法懂法的好公民。

    【案例点评】

    征地拆迁安置补偿工作涉及广大群众的切身利益,政策性强,情况复杂,容易引发矛盾纠纷,如果处理不当,将给社会稳定带来严重影响。这起矛盾解决得心服口服,我觉得有以下几点值得我们借鉴:

    1、镇调委会在听了杨某的讲述后,没有自作主张地片面的给出答案,而是请来专业人士点对点分析。严格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和文件精神进行调解,不但调解员自身熟悉掌握法律政策,还要通过宣讲学习,让广大社员充分理解法律政策。

    2、坚持原则,公正公平。对于当事人没有获得不应该获得的利益而不满时,要耐心做好思想工作,不能无原则地后退、让步。

    3、充分发挥民主,对此类涉及广大群众较多的纠纷,关键时刻可以按照村民自治的章程进行票决,维护大多数群众的合法利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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