丽娟大学毕业后在我们老家——一个三线城市的小学做语文老师,工作几年后跟她中学同学李峰结婚了,李峰在一家银行里工作。两人的小孩出生那年,李峰辞职开了一家贸易公司。刚开始几年公司生意红火,两人的日子过得挺滋润的,单房子就有三套。在同龄人眼里,这是幸福的一家子。
2015年后,李峰公司受电商的冲击很大,原先赚钱的渠道变得很难赚钱甚至要亏钱。企业不景气,李峰就想着要转型改做实业,他以公司还有自己的名义向银行、朋友借了不少钱,投资兴办了一家水泥厂。
水泥厂投产后生意不错,生产线从早到晚都没停过。但是由于环保问题不过关,工厂经常收到环保部门的责令整改通知。环保设施的整改需要钱,李峰就想着靠关系能拖一天是一天,就是不肯投钱去整改。在去年的国家环保大检查中,李峰的工厂做了典型,被政府责令关停整顿。
工厂停工后,债主们纷纷找上门来要债了。李峰不敢面对债权人,处处躲避。债主们于是向法院提起了诉讼,将李峰跟丽娟都告了,要求两人共同承担债务。
这时丽娟通过朋友找到我咨询,问现在能不能通过协议离婚的方式,约定将房产等资产归丽娟所有,小孩由丽娟抚养,债务则由李峰独自对外承担。
丽娟的问题其实就是希望能通过假离婚的方式来躲避承担另一方的外债,避免自己及家庭的生活受到严重影响。对于这个问题,我们要结合法律分不同的层次来看。
在司法实践中,通常情况下,夫妻一方对外所欠的债务,一般会被优先推定为夫妻共同债务。除非能够证明债务并没有用于夫妻共同家庭生活,而是用于借款一方的个人事务的,这种情形下才会被认定为是一方的个人债务,配偶没有偿还的义务。
但是,如果债务被认定为是夫妻共同债务,即使双方离婚,债务也要由离婚后的夫妻双方共同偿还,法律不会因为离婚协议书中的约定就免除其中一方的偿还责任。
所以,对于一方在婚姻期间产生的对外债务希望通过假离婚的手段来达到躲避债务的目的其实是不太现实的。
我们可以了解一下今年一月份最高人民法院出台的一个司法解释: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及夫妻债务纠纷案件适用法律有关问题的解释》
第一条 夫妻双方共同签字或者夫妻一方事后追认等共同意思表示所负的债务,应当认定为夫妻共同债务。
第二条 夫妻一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以个人名义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负的债务,债权人以属于夫妻共同债务为由主张权利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第三条 夫妻一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以个人名义超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负的债务,债权人以属于夫妻共同债务为由主张权利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但债权人能够证明该债务用于夫妻共同生活、共同生产经营或者基于夫妻双方共同意思表示的除外。
像丽娟这种情况,她就要按上述司法解释中第三条的规定,积极去证明李峰以个人名义所借的债务完全超出了家庭日常生活所需,且这些债务并没有被用于夫妻共同生活、共同生产经营上。法院如果采纳了,那么丽娟的个人财产部分就不会受到影响,她本人也无需对李峰的债务承担共同偿还责任。
现实生活中,像丽娟家这种情况在我们周围时常都能遇见。所以在此建议各位要提高你们的家庭债务风险防范意识,提前建好你们的家庭债务防火墙,避免万一发生债务危机时影响到整个家庭的生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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