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事起诉状
原告:张某,女,1985年2月1日出生,汉族,个体工商户,住北京市朝阳区。
被告:天津卓达艺都投资有限公司,住所地天津市武清区河西务镇京津公路西侧企业服务中心二楼。
法定代表人:安金达,董事长。
诉讼请求
一、请求被告返还原告购房款435,182元,并从2016年9月12日开始按照银行同期贷款利率向原告支付利息。
二、 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的。
事实和理由
2016年9月12日,原告通过北京感创地产营销策划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感创公司)得知被告在预售其开发的位于天津市三溪塘法兰香颂商品房,原告与刚创公司签订了关于三溪塘法兰香颂四期-12号楼-1403号商品房的“团购服务协议书”和“房产认购协议书”,协议约定房屋价款为1225182.4元,原告以分期付款的方式购买。原告于2016年10月20日向被告交付了首付款435,182元,被告口头承诺于2017年春节后与原告签订商品房买卖合同,但被告至今未与原告签订“商品房买卖合同”。原告向房管部门了解得知,被告预售的天津市三溪塘法兰香颂商品房未取得商品房预售许可证,不符合商品房预售条件,被告不仅迟迟不予原告签订“商品房买卖合同”,而且被告也不能如期将房屋交付原告,被告已构成违约。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的相关规定,被告应当返还原告交付的购房款435182元,并应当承担违约责任,即被告应当从2016年9月12日开始按照银行同期贷款利率向原告支付相应的利息。综上所述,原告为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向贵院提起诉讼,请依法支持原告的诉讼请求。
此致
天津市武清区人民法院
具状人
2017年6月20日
网友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