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说林创始人手册《十》

说林创始人手册《十》

作者: 韩木 | 来源:发表于2023-12-06 03:54 被阅读0次

    我和亮亮做企业管理咨询过程中,经常会为各种企业家提供法务信息,这些法务信息的内容基本上来源于我的法律事务合伙人,某大型律师事务所杨律,作为省内顶级的股权律师,经常挂在嘴边的就是,“法务的工作一定是添砖加瓦,而不是制造麻烦”,个人认为这个提法不仅对于律师很有价值,对于在企业从事法务工作的人员也很有参考价值,为了学习的方便,我把对于律师的要求改成法务人员,以便今后自己执行的方便,本笔记题目系我所加。

    杨律师说:公司法务虽然说在公司提供法律工作,但是工作目的、工作内容是与公司商业活动及其经济效果高度相关。所以,法务人员应当清楚公司聘请你来是为了解决公司商业问题、获得经济回报(或者是降低商业风险、避免经济损失),而不是出于对法律知识的热爱,充当门面的。对此,说林整理出来以下几点:

    1、法务人员工作中不应试图去做业务部门同事的法律老师(相反,业务部门同事经常可以成为法务人员的商业老师,锻炼法务人员的商业思维),提供的法律建议核心目的是为业务部门分析、评估有关问题的法律/商业后果,寻找风险可控、商业可行的解决方案。换句话说,业务部门想听的不是有什么法律规定和有什么法律问题,而是这些规定应该如何运用、遵守,以及这些问题应该如何合法有效地解决。

    2、法务人员的商业思维还体现在其法律建议中对商业可行性和商业后果的适度考虑。法务人员撰写的法律文件,不论是法律备忘录、商业合同还是其他文件,均应围绕商业目的来展开,不能舍本逐末地追求法律角度的完美。一份法律文件,不论其措辞多么优美、逻辑多么严密、格式多么美观,如果不能满足公司的商业诉求、不具备商业可行性,那么它就毫无价值可言。对此,法务人员给业务部门提出的法律建议和解决方案中要充分考虑商业后果,并始终坚持在合理风控的前提下尽量提高商业回报的原则。

    3、法务人员的商业思维还体现在工作过程中应秉承务实的态度,抛却个人情绪、胜负心和荣誉感。法务人员的思维和行动均应时刻围绕公司的商业目的,不应将自身的胜负心、荣誉感或情绪带入工作。例如,在撰写和谈判法律文件时,对于交易对方提出的修订意见可多考虑其是否影响客户的权益和商业目的,而不能因为对方对自己的文字进行了修订就一概反对。

    实践中,法务人员应当抛却个人的胜负情绪,以友好磋商、合作共赢的方式推进交易谈判工作,往往会取得更符合商业目的的结果。

    4、最后,作为法务人员应当尽可能做到开放型思维,即坦诚、谦逊、彻底地与自己所面对的修订意见和相对方进行有效交流,而非关闭自己的思想,把自己禁锢在不必要的思维方框当中。只有兼收并蓄、去伪存真,才能获得真正的进步。

    法律工作贵在实践,在没有机会实践时,向优秀的前辈学习,也是一个很好的提升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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