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爸爸,还我压岁钱。”
近日,邳州市人民法院办理了一件孩子起诉父亲返还压岁钱的案件。
两名原告的父母已经离婚,原告跟随母亲生活,后父亲以代为保管的名义,将小朋友的压岁钱16800元拿走。
法院支持了原告的诉讼请求,要求被告在判决书生效后15日内返还。
惊不惊喜,意不意外?
临近年底,很多爸爸妈妈又开始积极谋划,怎么有理有据地“骗”走小朋友的压岁钱。
交学费,买学习用品,帮你存着,等你长大了还给你,帮你理财……
这些冠冕堂皇的理由,早就被小朋友们识破了。
但是大多数时候,他们也只能控诉,无法诉诸法律。
根据《民法典》规定,八周岁以上的未成年人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可以独立实施纯获利益的民事法律行为或者与其年龄、智力相适应的民事法律行为。
不满八周岁的未成年人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由其法定代理人代理实施民事法律行为。
所以,对于红包给谁,法律早有定论,父母(法定代理人)只能保管,不能处置。
但是这里为什么会告爸爸?
原因在于父母离婚了,本来父母双方都是保管人,现在妈妈成了唯一的保管人。
本案中两个原告均为未成人,要想成为原告需要经过法定代理人的同意,否则,这个案子也不能成立。
告爸爸,可能是妈妈授意的。
最后,这个钱名义上是归还给了原告,但最终可能也是进了妈妈的兜。
有的家长说,如果我不给别人,别人不会给小朋友,所以,这个钱本来就是我拿出去的钱。
这在情理上没错,但法理上却行不通。
你给别人小孩压岁钱,是一个赠与行为,在情理上,人家觉得不好意思,要回礼,也给你家小朋友一个红包。
但是在法律上,这是两个独立的赠与行为,没有因果关系。
所以,父母也很冤,过个年,亲朋好友、老老少少一圈下来,可能一两个月的工资就没了。
尤其是近些年,好多地方的红包厚度节节攀升。
甚至成了辨别亲疏远近的尺子。
记得小时候,长辈一般每个小孩给个几块钱,现在动辄好几百,甚至几千,不堪重负啊。
家里有小朋友的还能收回来一部分,没有小朋友的,苦不堪言。
我们小时候,长辈给的钱基本也是自己保管,因为也没多少,过年的时候,买点小零食、鞭炮和玩具,开心得不得了。
父母也安心。
但是现在,动辄几百几千甚至上万的红包,交给小朋友怎能放心?
一方面容易让小朋友养成乱花钱的习惯,另一方面也可能给孩子带来危险。
所以,父母代为保管是合情合理合法的。
可是,很多父母往往将代为保管理解成据为己有,并且一直以来都是这么干的,尽管小朋友们有意见,但还要仰仗父母,所以只能作罢。
随着小朋友的长大及法律意识的增强,未来,这种诉讼有可能会变得普遍起来。
本来是新年保佑平安,给予美好祝福的压岁红包,却搞得大人疲惫不堪、父母子女针锋相对,倒是失了原来的味道。
父母、孩子为什么要争夺压岁钱的所有权,根本的原因还是额度大了。
如果让压岁钱回归压岁钱的本意——传达祝福和感谢的一种方式,让“意义”大于“额度”,给个几块、几十块,父母没有压力,孩子也能自由支配自己的压岁钱。
岂不乐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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