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阅读《在国家与社会之间》
王毓铨教授则指出,历代王朝都十分重视“民数”,“民数得到之后,封建国家即将他们编入什伍,控制住这既得民数而不失常额。控制民数还不是封建国家的终极目的,而主要是使他的人户能担负起供应国家的封建义务”。他一再提醒人们重视“编户齐民”的身份在中国传统社会结构中的重要性。
所谓户籍制度,是历代王朝控制编户齐民的具体形式。而对编户齐民的控制,是每一个王朝建立正常的社会秩序、确立其统治的基础。
实际上,明清时期的赋役制度改革,大体上是一个自下而上的过程。种种改革措施,大多是由一些地区的地方官员先在本地推行,然后向其他地方推广,再由中央政府加以确认,并引入国家财政领域。更重要的是,明清时期赋役制度的改革,中心是解决地方财政的问题。虽然从财政体制的角度看,改革亦触动并改变了中央财政与地方财政的关系,但这种改变的社会后果却体现在地方政府与基层社会的关系上。只有透过地方性的社会结构的变动,财政改革的社会意义才能获得理解。
如果说广东地区的赋役改革的过程和内容都比较简单,那么我们也可以说,正因为这样,我们更容易排除一些复杂的枝蔓的干扰,更好地把握住这一改革过程的主要趋势和实质。我毫不怀疑对其他地区的研究可能会更进一步丰富我们的认识,正因为这样,我希望我以后能够将视野逐步扩展到更广泛的区域。
明代初年将里甲制这套以江南地区基层社会组织为基础设计的系统推行到地方上时,地方政府首先是将其作为一种收集编户、恢复地方秩序的措施来施行的。
就立法本意而言,明代的里甲体制,体现了人民与田地的结合,而里甲中的“户”的内涵,应该是与土地相结合的人口,即所谓“人丁事产”。
由于里甲编户是“人丁事产”的统一体,所以里甲“编户”并不包括全体社会成员,里甲制下的社会秩序,需要透过里甲“编户”与里甲编户之外的人口之间复杂的互动关系来了解。朱明王朝通过里甲系统,将一部分社会成员编制起来,使之向政府交纳赋税,供办差役,这些编户由此也获得了“良民”的身份,拥有种种合法的正统的权利。没有被编入或者脱离了里甲户籍的人户,不受王朝羁管,不供赋税,不服差役,但也没有合法占有土地、参加科举的权利,甚至常常被视为“盗寇”“亡命之徒”。
后来实际发生的过程却出现了戏剧性的转变,在入籍意味着当差,当差往往难免破产的压力下,明初编集起来的编户齐民大量地逃脱里甲户籍的约束,走上了“亡命逋逃”的道路。这种情形加剧了明代广东“盗贼日炽”的局面,进而引致当时的社会陷入一种看似“失控”和“无序”的状态。明代中期开始的赋役改革以及随之引起的户籍制度的根本改变,就是在这种社会变迁的现实下,政府重建社会控制机制和重组社会秩序的一种反应。
折银的最大意义,在于所有赋役项目必须统一用银计算,才可能定额化和合并编派。
定额化可以说是明中叶以后每次赋役改革的一个中心议题,无论田赋、上供物料,还是均平、均徭、民壮、驿传,还有清初对里甲正役的改革,都是围绕着定额化来展开的。定额化既是赋役合并的前提,又与赋税的货币化趋势互相配合,标志着近代意义的赋税制度的出现;定额化的赋税征收,意味着纳税户与政府之间的人身关系发生着根本性的变化。
由于建立在人丁与土地结合基础上的里甲体制已经解体,政府实际上已不能有效地掌握和控制人丁了,故在人丁税从户役中分离出来的同时,也开始了另一个更深刻的转变,就是负担“丁税”的所谓“丁”,渐渐演变成为以土地税粮计算的计税单位,后来又进一步合并到地税之中。
从明代里甲制到清代图甲制的转变,最重要的是“户”登记的内容由原来的“人丁事产”转变为土地或税额。与这一演变过程相配合的,是以一条鞭法为中心的赋役改革,赋税征收的货币化、定额化、比例化和单一化的趋势是户籍制度改变的基本依据。
在图甲制中,政府册籍里的“户”直接登记的是土地或税粮,但社会成员仍然得由这个户籍系统来稽查。这样,政府就必然需要依赖种种中介势力来实现对编户齐民的控制,从而为种种中介提供了制度上的空间。在这个空间中,宗族、士绅、胥吏等中介势力在社会控制体系中扮演着更加重要的角色。
从秦汉到宋元时期,广州及其附近地区,一直是北方士民避乱之地,每当中原战乱,就有大批移民南迁。他们到珠江三角洲定居后,一方面同当地土著融合,逐步土著化,另一方面也带动了土著的汉化。经历了这一长期的历史发展,到明代以后,珠江三角洲的开发进入了成熟时期。
在珠江三角洲以外,明清时期在地区开发上有相当明显成就的还有潮州地区。
这些势豪之家所依赖的,一是暴力,二是乡绅的身份或背景,三是“承饷”。暴力虽然是可以达到目的的直接手段,但并不会使目的合法化和稳固化。在沙田控制权的争夺中,似乎更重要的是后两种资源。
“承饷”就是以承担纳税义务为前提,为沙田的控制权寻求合法化的重要依据。
一部分人凭借着编户齐民的身份和其他的文化资源,控制和垄断了各种经济资源,另一部分没有户籍登记的人由于没有编户齐民的身份,就失去控制资源的权利或资格。
我们在明清文献中,常常看到有关“豪强”兼并土地的记载,这些所谓“豪强”其实有不同的身份,其基本的区别在于是否具有正统性的身份认同。一部分只是依赖着“暴力”,称霸一方,而他们的权势可能令其他人畏服,却得不到官方的认可,因而他们对自然资源的控制,是缺乏“合法性”基础的。
在同一始祖的名义下,借助真实的或虚构的谱系关系整合而成的血缘群体,在经济生活中也扮演着重要的角色。珠江三角洲宗族发达的一个重要特点,就是宗族控制了相当部分的经济资源。一些大族控制的族产,规模多达数千亩以至数万亩,如番禺县沙湾镇的何留耕堂,就拥有约六万亩的沙田。除了相当量的土地被宗族直接控制之外,更为重要的是,在珠江三角洲地区,具有宗族成员身份的人与没有宗族成员身份的人在社会上处于不平等的地位,在资源的控制上也有不平等的权利。
里甲虽一般在自然村落基础上编成,但并不等于说里甲制度是一种村落制度。它其实只是一种相对独立于村落和地域性社区系统之外的户籍组织。
里甲在自然村基础上编成,并不等于直接以自然村为单位编制,这样,里甲组织系统与地域性社区组织系统就不一定简单地叠合。
所谓“承籍”,并不只是户口的登记,而是使户口与土地配合起来,登记在官府的户籍之中,承担贡纳赋役的义务。黄册的编造,里甲户口的增加,里甲的设立,都不能简单理解为一种人口管理行为,而是意味着人口附着于土地,并登记纳税,成为王朝的编户齐民。
政府对基层社会的控制,在明初是通过里甲系统实现对编户的控制,户是这一控制体系内的最基本的单位。但同时,里甲户籍之外的人口,或者通过对编户的依附关系而纳入这一控制系统之内,或者成为“化外之民”,构成明代近三百年越来越严重的社会动乱之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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