和大家分享一个让我感觉有些开心的收获。
不少人应该都知道,我们大陆地区和台湾都是大陆法系,也就是成文法,既“法无禁止即可为”。英美香港地区是英美法系,也就是判例法,既“判决需要遵从此前的判例”。
自从我知道这两点之后,就一直很好奇为什么两种法律体系会有这么大的区别,我们又为什么是大陆法系(会不会有人觉得因为我们是“大陆人”呢?)。直到最近,我可能明悟到了,法律体系的不同,根源是在于“人们认为知识从何而来”。
知识何从而来?这个问题确实很难,但好在有很多远比我们聪慧的人帮我们想过这个问题。主流一般是分两种。
第一种,知识从理性而来,认为理性才是认识基础。如果理性是知识的来源,那法律也应该是可以被理性追根溯源,然后演绎推导的,自然就演化出了成文法。
另一种,知识从经验而来,认为心灵是白纸,所有观念都来自于经验;人并不能直观的认识到世界本身。如果经验才是知识的来源,那法律只应该是被归纳出来的,自然就诞生了判例法。
明白了他们的区别,我又不得不继续想为什么我国是大陆法系呢?哪天我们见面的时候或许能继续聊聊这个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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