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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11-30

2018-11-30

作者: 906bf47aa25c | 来源:发表于2018-12-01 00:14 被阅读2次

(⊙o⊙)哇,真的是一下子被王菲老师的话吓到流泪。

没有伞的孩子要努力奔跑。我们要去抢最好的伞。你的努力能让你家三代人都有所改变你为什么不努力呢!

用一切抱怨的时间去学习!

仅仅是个六级,用一个月的时间去努力绰绰有余。

如果有某一刻,你有觉醒,那就一定要抓住了,就让自己醒着吧!

不要慌,去想着太未来的事会乱了阵脚,要把握住每一个小步,每天为自己设定的小目标,以及坚持的习惯。一定可以的!

喜欢罗翔老师!!

我们不过都是俗世尘埃,无名之辈,那就做好自己这颗繁星就好了!

没有压力的追求,只为成就最好的自己。

【审判规则评析】

物的担保,是以债务人或第三人的特定财产作为抵偿债权的标的,在债务人不履行其债务时,债权人可以将财产变价,从中优先受偿的制度,主要有抵押、质押和留置。人的担保,是第三人和债权人约定,当债务人不履行债务时,保证人按照约定履行债务或者承担责任,此处的第三人即担保人。对于某一债权,既有债务人自身提供的财产抵押担保,又存在由债权人、债务人以外的第三人提供的保证担保,在主债务履行期满后,需区分处理。我国《物权法》第一百七十六规定,对于被担保的债权上既有物的担保又有人的担保的情况下,按照以下情况作出相应的处理:其一,在当事人对物的担保和人的担保的关系有约定的情况下,应当尊重当事人的意思,按约定实现;其二,在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债务人自己提供物的担保的情况下,应当先就物的担保实现担保权;其三,在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第三人提供物的担保,又有人的担保的情况下,应当允许当事人进行选择。保证合同关系中,债务人提供的物保与第三人提供的人保并存时,未约定债权实现顺序的,应当先就物的担保实现担保债权,保证人只对物的担保以外的债权承担保证责任,同时,保证人对先以债务人的质物清偿债务存在合理的信赖利益,当该种信赖利益被损害时,保证人应在物的担保优先受偿价值范围内免责。

债权人对债务人的借款提供担保,债务人以其4560吨水稻进行出质,提供反担保,同时,四名保证人为此提供连带保证责任,债务人与四保证人均系稻米经营企业,存在联保关系。上述关系中,并未约定债权实现顺序。后债权人代为清偿了债务人的借款,但债务人并未向债权人交付出质的4560吨水稻,且将质物出卖给案外人,质权关系并未成立。因依据上文分析,在针对同一债权既有物保又有人保时,若未约定债务清偿顺序,则先就物的担保实现担保权,当债务人提供的质权正常设立时,保证人对质权以外的债务承担保证责任;当质权未正常设立时,保证人基于合理信赖关系,在质权范围内免除保证责任。而本案中,债务人并未按照约定交付质物,质权并未设立,物的担保无法实现,且各方未约定债权实现顺序,且因保证人对自己享有法定的顺位利益存在一种合理信赖,当该种信赖利益遭受侵害时,保证人在质押物的价值范围内免除保证责任。

案例——待分析

好像又有点乱了阵脚,早上还行,就晚上没有好好完成任务啊!加油啊!别放弃。

明天考普通话!加油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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