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笔者看到的资料显示,洋务运动是个失败的工业化运动,其失败不在於帝国主义的侵略,而是在於政府的「国家机会主义」,用国有企业的方式推动工业化,扼杀了私人自由企业的发展。
- Mokyr(1990,pp.235-50)的记载,英国的专利法相对於法国的政府奖励科技制度的优越性是英国工业化比法国走在前面的原因。他还指出,有半数的新技术在英国不是靠专利法保护,而是靠保护私人企业剩余权的普通法来保护。自由企业制度(私人企业自动注册,不需政府批准)可以用私人企业的剩余收益权和剩余控制权对企业主的发明创造及企业家活动间接定价,因此,可以使这种直接定价成本极高的活动卷入专业化和分工,且避免直接定价的高交易费用,因而新技术,新的管理方法可以变成大规模商业化生产。
- 这种官商勾结是坏资本主义的另一特徵,正如Landes(1998,p222)所言,这种坏资本主义造成了无效率的收入分配不公,整个经济主要是为官府和特权阶级生产,因而市场狭小,分工不可能加深,生产力不可能提高。而Landes认为18世纪的法国也是这样一个收入分配不公,官商勾结的坏资本主义社会。而当时的英国是个税法公平,收入分配比较公平,中产阶级有相当高购买力,整个经济为平民生产的好资本主义社会,因此当时英国的市场容量大於法国(虽然人口和国土小於法国),分工可以加深,人均收入比法国高30%。
- 外生比较利益是指天生生产条件或偏好不同引起的分工和交易,而内生比较利益是指後天形成的比较优势。
- 由於交通运输效率低,所以中国被分割成成千上万互不往来的地方市场,因此分工只能在狭小的地方市场内发展,而不可能形成全国性市场及相应的全国性很高分工水平。
- 清朝与外国冲突产生的条约制其实对中国经济有其正面影响。条约制把西方的法治概念和对游戏规则在参加者之间平等讨价还价的概念引入中国,使清政府失去了其不受限制的政府特权地位,特别是条约制度打破了官方对商业的垄断和对私商的任意侵夺,要求清政府将税收制度公平和透明化。
- 布斯丛林假说认为在没有国家制度时,每个人都是其他个人的敌人,他想尽办法偷抢人家的财产,也想尽办法不被别人偷抢,在这种没有国家制度的条件下,大量资源被用於从事偷抢和防止被偷抢的活动,因此生产活动不可能发达起来,而偷抢在结成人群的团体之间发生时,就是战争。按照李克的模型,当王权出现时,它能通过税收(严格而言可被视为一种大偷大抢)创造公共财政,用来支持其奢华的生活,同时用它支援司法,执法系统以惩罚其他人的偷抢行为。因而这种被霍布斯称为利维坦的政府权力成为交易中进行仲裁的第三者。它可能有效地改进交易效率,促进分工的发展和生产力进步。
- 商人们认识到「今日中国之政治现象,则与股份公司之性质最不相容者也。而股份公司非在完全法治国之下未由发达,故振兴实业之关键在於通过立宪确立法治,限制政权,保障民权来改良政治环境与政治组织」(转引自侯宜杰)。
- 胡绳先生在《从鸦片战争到五四运动》一书中也引张謇之言为证,清朝当局「但有征商之政,而无护商之法」,「商之视官,政猛於虎」。当时这种绝对君立专制,根本不受法律的制约,只有法制,没有法治。君主「超然于许可权之外」,「官员游行于利绿之中」。
- 从英美发展起来的宪政主义可追溯到十二,三世纪英国城市中的地方自治及大宪章。在一个不需要常备军就能防止外国入侵的海岛国家,公正司法过程自发产生的案例形成的普通法构成保护私有财产的制度。在这种制度下,国王由於收税的困难,不得不将制定税法的权力让给交税大户组成的国会,因为这是在私有地产神圣不可侵犯条件下,收税的最有效方法。清末民初,中国的政治人物并没有形成这种共识,因此宪政并没有坚实的道德共识的基础。
- 孙中山在自己有机会掌权时就极力鼓吹总统制,在自己没机会掌权时就鼓吹内阁制,在自己军事实力强大时(护法战争後),就支持中央集权制和武力统一,而在自己军力弱小时(1915年旧国会复会时),就支持联省自治。孙中山在野时反对专制,一旦军事实力大了,就开始讲军政,训政(专制的另一中说法),表现了不能出以公心以社会利益为重选择和尊重游戏规则,而是以自己的政党利益为选择政治游戏规则的标准。
- 袁世凯如能象华盛顿那样自动退位,则前文提到的合法的可用来保护财产的暴力与此暴力倾向於侵犯人民权利的两难就可解决。当代的公共选择理论和宪政经济学指出,可以生存下去的宪政游戏规则必须满足模糊面纱的原则,这原则是:不管局中人在什么地位(是员警还是小偷,是在朝还是在野)都认为游戏规则公平。而孙中山,袁世凯及其他军阀都以自己的利益为选择游戏规则的标准(所谓屁股指挥脑袋),而不知道这样选择的游戏规则是不可能生存下去的。华盛顿选择自己下台的行为就可能成为万世游戏规则,执政党选择限制政府权力的行为也有机会变成万世游戏规则生存下去,而一切以私利为目标选择的游戏规则是不可能被参加游戏各方都接受。而只有各方都同意的游戏规则才可能变成宪政游戏规则而流传下去。因此宪政过程中,参加游戏各方要有起码的公心,都要在心中有把尺,在选择和遵守游戏规则时不能违反模糊面纱的原则。这原则用俗话来说就是分饼的人和第一个拿饼的人不能是同一人。正如自己夸奖自己的话是没有人信的一样,只有第三者仲裁(司法独立,新闻自由)才能有令人信服的公正判断。
- 民初的宪政失败也要归结为过去专制制度对人们的道德观念的毒害。袁世凯要不择手段地独裁,是因为过去的经验告诉他,没有权力的人,其权利可能被有权的人任意侵夺,不象华盛顿从英国统治殖民地的经验了解他的财产权利在他失去政治权力後也很安全。所以民初执政者行为,人们对游戏规则的预期,及实际产生的游戏规则之间产生了恶性循环,一旦这一恶性循环开始形成,社会重新回到「霍布斯丛林」,然後重新在枪杆子里出政权的规则下产生王权或其他独裁者就是不可避免的了。
- 中国最重要的宪政发展是1946年中华民国宪法的起草和各党派对宪政游戏规则的讨价还价过程。这次宪政过程又一次以失败告终。其主要原因除国共两党的机会主义行为,主要是共产党坚持不经选举,而用联合政府方式将官位元在主要党派之间瓜分,而宪政谈判的其他主要参加者主张在军队国家化,立宪,选举後,才由胜出的政党决定政府职位的分配。国民党没有采取满足模糊面纱原则的行动对自己的权力作出可信的限制,以赢得共产党对公平游戏规则的信心。而主要调停者美国政府由於与国民党关系太近,也使共产党对调停者是否能发挥中性的第三者仲裁功能没有充分信心,加上共产党本身的机会主义行为,导致百年中国最有希望的宪政过程完全失败。
- 城市化可以将一个大分工网路所需的交易集中在一点进行,因而大大改进交易效率,促进分工的进一步发展,所以城市化的长足发展是民国经济发展的主要推动力之一(孙广振,杨小凯,1998,见Yang,2001,ch.14)。
- 而抗日战争时外国投资比重最高的是日本占领下的东北。其经济发展是二战时期中国经济发展最好的部分,当时整个中国的投资率是5%,而东北1937年高达17%,1939年高达23%。这主要是日本经济法律制度对私人企业产权的保护很好,政府不办国营企业,没有什么机会主义行为。 日本人在东北的高投资率也刺激了中国私人企业的发展(见Feuerwerker,1983,pp 47)。但是不幸的是,抗战胜利後,这些日本私人资本大多被转化为中国的官僚资本,不但在接收过程中因贪污和不同单位争夺资产而受损,而且以後成为官商不分,制度化国家机会主义的工具 这使得1947年国民政府的官办企业(经济部控股的中国纺织公司)控制了当时纱锭的36.1%,织机的59.4%,及大部分重工业。 这也成为1949年後政府推行国营化的基础,而这个国营化也是中国後来制度化国家机会主义的基础,它成为经济发展的主要制度障碍之一(Feuerwerker, 1983,pp47-48)。
- 当生产中风险很高,生产者的努力水平很难侧度时,分成地租为最有效的,而当风险很小时,固定地租最有效率,而生产者努力水平测度费用低时,雇佣关系最有效率,当风险不太大也不太小时,分成地租和固定地租会在合约中同时出现,而分成地租由於地主与佃农分担风险,所以租金水平会高於地主不承担风险的固定地租。
- 所有这些土地制度都在特定条件下是风险分担和提供激励的两难冲突之间的最优折衷,所以不存在一种制度在所有条件下比所有其他制度坏,也不存在一种制度,在不同条件下比所有其他制度好。
- 在自由契约下,自发出现的多样化制度都是在不同条件下对各种复杂两难冲突的最优折衷。因此整个二十世纪统治中国的意识形态”耕者有其田”可以说是人们对现代经济学无知而接受的一些政党的机会主义口号。一些政党(例如国民党)用这种口号利用人民对经济学的无知,为一党之私利服务,其後果是破坏了有效率制度形成的机制,阻碍了经济的发展。由於这类口号给国家以超越法律之上侵犯财产,和公民人身安全的权力,它为以後导致经济灾难,政治动乱的政治游戏规则的盛行开了一个恶例。
- 经济发展的关键并不在於土地改革(其长期效果往往是负面的),而在於交易效率的改进,对财产权和自由契约,自由企业的保护,这方面的改进会促进分工网路的扩大和生产力的进步 (SachsandYang,2001)。
- 特别是二次世界大战後,由於政府将大量日本私人企业收归国有,使官办企业对重工业的垄断大大加强,为日後中国工业国有化和扼制私人自由企业的制度发展创造了经济结构上的条件。
- 在一个自由经济制度下,由於分工增加生产力的好处和增加交易费用的坏处之间的两难冲突,均衡的分工水平由交易效率决定。
- 如果有两个国家,国家之间没有移民自由,则交易效率高的国家中所有人都卷入高分工水平,没有二元经济,交易效率低的国家,沿海运输条件好的居民与外国贸易,而交通条件差的地方自给自足,产生二元经济。在这种二元经济中,贸易条件对落後国不利。 落後国可以用保护关税改进贸易条件,但这却以抑制分工的发展为代价。 如果落後国进一步改进交易条件,则可与发达国通过关税谈判达成多边自由贸易,使国内国际分工水平提高,生产力提高,所有人的福利水平提高。 民国後期和1949年後和1980年代前,中国是采用的前一种经济发展方法。而台湾1960年代後,中国1980年代後采用的是後一种方法。
- 新的政治秩序不是各方都同意的包容各派的宪政秩序,它不符合模糊的面纱原则,而是一派压一派的传统改朝换代模式。
- 中国内战的结束也是宪政的结束,因为宪政最重要的条件是政治竞争游戏规则的公平性,其突出表现为失败方要自愿承认失败,而败者承认失败当然以游戏规则真正公平,满足模糊的面纱的原则为基础。英国人打败清朝时,也极有耐心,要以条约的方式得到清政府对失败的承认。其关键是条约本身是FairPlay(玩的就是公平)。
- 当时陈云等人提出垄断粮棉贸易的理由是由於工业化需要廉价农产品,需要打击私商,但实际这是一种国家机会主义行为。由於政府商业和工业企业无法与私人企业竞争,为了与民争利,采用商业垄断来使政府工业企业及官员所在的城市可以用不公平交易对农村进行剥削。统购统销不但对长期经济发展有极大负面效果,而且於当时就造成了市场严重供不应求,
- 中共推动合作化的理由主要是,个人农场不利於机械化,不利於利用生产中的规模经济,不利於为工业提供原料,粮食。这些说法都不能在现代经济学中找到支持。
- 产权经济学中所有权的定义,所有权由两部分构成:排它的财产处置权和排它的财产获益控制权(正或负)(见FurubothandPeijovich,1974)。在社会主义经济里,财产处置权分属於计委、物价局、劳动局、政府各工业部和企业的管理者。计委对长期投资及相关的资源配置有决定权;物价局对物价有决定权,劳动局对人事安排有决定权,政府各工业部对中期投资和原材料及投入要素的配置有决定权;工厂经理对日常管理决策有决定权。所有权的另一部分,徵集收入或承担损失的权利,在财政部和各工业部之间划分,因此,没有单个人或机构对任一国有财产有完全的所有权。中国人称之为「没有真正老板的体制」或者「所有权虚置的体制」。
- 张维迎(1999)提出了几个有名的不可能定理:国有制条件下,真正的企业家不可能出现,政企分开不可能,预算约束硬化不可能,破产不可能有效地约束经理,以国有股为主导的公司化改革不可能解决经营者选择问题。
- 竞争租值将造成可能的社会混乱,直至租值被耗散为止。出於对社会稳定威胁的考虑,需要一种等级制的社会结构,它按照人的级别来分配租值。这种等级制被特权阶层用来以社会的利益为代价牟取他们的利益。这种理论意味著,短缺是为了给等级制的社会秩序提供正当理由而故意造成的(也许在官员们的潜意识里)。史莱佛和韦斯尼的社会主义下的普遍短缺理论,说明短缺是政府官员抽取垄断租金的一种方法,它能用来掩盖垄断利润,因而减少公众对垄断租金的不满,是比直接的垄断价格更好的一种方法。
- 如果发达国家通过逐步的社会试验已经发现了劳动分工的有效模式,经济发展的後来者能够越过劳动分工的中间阶段而直接模仿劳动分工的有效模式。在发达国家,资本主义制度有助於由市场试验极其丰富的劳动分工模式。发达资本主义国家创造的免费组织资讯为後来者的大推进工业化创造了机会,大推进工业化有可能由并没有资本主义制度基础设施的苏联式社会主义体制来实现,而资本主义制度基础设施是发现有效的工业化模式的根本。在缺乏资本主义基础制度时,通过模仿由资本主义制度创造的工业模式来大推进工业化这种可能性,是1930年代和1950年代苏联式社会主义国家能相对成功地工业化的理论基础,由於忽略了这种可能性,哈耶克和冯米塞斯不能预见到20世纪中期苏联式经济体制的幸存、传播和令人瞩目的增长绩效。
- 政务院於1954年5月6日废止了清末民初发展起来的专利制度,而采用被历史学家认为没有竞争力的拿破仑和苏联式的’生产的发明,技术改进及合理化建议的奖励暂行条例。
- 杨小凯,王建国,威尔士(1992)详细记载了中国农村1980年代的制度变化。他们用12个指数描述对四种财产(产品,劳动,土地,金融资产)界定三类权利(使用权,转让权,收益权)的交易效率。中国1980年代的制度变化分为三个阶段。第一阶段为界定产品的使用权,收益权和界定劳力和土地的使用权的交易效率大大提高;第二阶段为界定产品和劳力的转让权,以及界定劳力的收益权的交易效率大大提高,界定土地转让权的交易效率也有提高。第三阶段,界定金融财产权的交易效率大大提高,界定土地转让权的交易效率更提高。但总体而言,土地产权制度变化相对於产品,劳力的交易效率的提高较小,而影响财产转让权的制度变化又小於影响财产使用和收益权的制度变化。
- 总结一下,中国1980代和1990年代令人瞩目的增长绩效主要归功於它落後的起始发展水平(即从灾难的毛泽东时代恢复的性质)和模仿新的出口导向型工业化模式的新机会,邓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是毛的行政分权和国有企业与对台湾和香港新发展模式模仿的一个混合体。
- 许多经济学家也许论证说,不同的发展中国家特定的历史和文化传统可能导致不同的转轨路径。要求所有国家遵循同一转轨路径可能被指责为过时的帝国主义心态和一个以自我为中心的西方传统观点。许多国家的发展经验看来拒绝了这个指责。一些国家,如苏联和1949至1979年的中国,试图模仿资本主义工业化而不要资本主义的法律体系和产权结构,结果失败了。其他国家,如台湾和南韩,在1980年代末以前试图模仿资本主义法律体制和产权结构,而不要民主政治体制,在1980年代末他们意识到这样行不通,最终也开始向宪政民主的转轨。日本从英国和德国模仿了全部的资本主义法律、政治和经济制度,但保留了天皇的特权。在缺乏对天皇权力制衡的情况下,它取得了非常成功的经济发展。接下来它参加了二战,侵略中国和其他国家,给日本人、中国人和其他亚洲人带来灾难。即使在美国军队占领下振汤疗法转轨之後,日本仍然保留了某些关於政府和企业间关系的亚洲人行为准则。这在1990年代日本的金融危机里制造了麻烦。
- 所有这些经验表明,存在一个制度核心,它是长期成功的经济发展的根本。因此,转轨是後社会主义国家的制度向全球资本主义制度趋同的过程,而不是创造一个本质上不同於资本主义的制度创新过程(SachsandWoo,1999)。中国的双轨制是缺乏宪政秩序的市场导向改革的代表。
- 皮伦(Pilon,1998)特别注意中国宪法的三个特徵:第一,它是实用主义的。它为建立社会主义制定了一套特定目标。因此,它更像一个「中国股份有限公司」的章程。第二,在中国的宪法里,没有关於公众如何批准宪法的条款。它没有给出公民怎么参与并同意这样影响深远的一个目标的指示。这就产生了关於中国宪法的合法性问题。最後,所有公民权利是由国家和党组织给的,但国家和党组织对权力的垄断来自「上天」--「马列主义和毛泽东思想的意识形态」,而不需要正当的理由。因此,皮伦(Pilon,1998,p.355)称中国的宪法为「追求无限政府的一个纲领」。
- 规则制定者、仲裁者、执行者和参与者都是从相同的党组织所安排以及制度化了的国家机会主义,其追求党的利益,不惜牺牲社会的福利。
- 中国还有一个非常僵化的成立企业的政府批准制度,除了海南省以外,既没有公司的自由合夥,也没有公司的自动登记,(茅,1999,Pei,1998)还有武断的且经常极高的成立企业的注册资本要求。这连同户籍制度、住房和银行业的国家垄断,提供了许多能用於追求国家机会主义的有效控制方法。
- 一项1988年辽宁省私营企业的研究发现,税和附加费加在一起将取走可观察企业利润的63%,当二十种不同的收费被算进去後,税务负担甚至更高。这样的税务负担使得私营企业除了通过隐瞒交易和收入来逃避税费以外,难以生存。(中国经济年鉴,1989,P107)。十年以後,一项1998年安徽省私营企业的研究报告说,许多产品的总利润大约是总收入的10%,同时总的税费加起来超过10%,强加给一家私营企业的收费有50多种,这些收费的一些种类是政府自己发布的条例和规则所禁止的。这项研究得出结论:不想关闭其企业的所有者,除了通过隐瞒收入逃税外别无选择。
- 许多对西方式法律的模仿在共产主义的宪政规则下不能运作。宪政的约束表明中国的改革只能沿著双轨制前进,这种方式产生的长期代价很可能超过它赎买特权阶层既得利益的短期好处,我们将用几个例子阐明这一点。
- 「中国农民,没有权利意味著没有激励」,《纽约时报》,1996年12月15日。
- 乡镇企业有三种主要类型,第一种类型被称作苏南模式,因为它集中在苏南的三个城市:无锡、苏州和常州。江苏省地方当局对乡镇企业实施牢牢的控制(例如,参与投资决定,控制工资及不同乡镇企业之间的劳力流动),并通过限制能创办的合夥企业和私人企业的数量来保护乡镇企业。乡镇企业的第二种类型被称作浙江模式。浙江省的地方政府,虽然是许多乡镇企业的重要股东,以乡镇企业向村庄基金进行年度捐款为条件,平常限制对乡镇企业的生产、分红、人事任免的干预。浙江乡镇企业类似於租赁的企业,不同之处在於它们的管理者可能被地方官员免职。第三种乡镇企业形式是伪装成乡镇企业的真正私人企业。这种情况下,企业的整个资本来自一个人或一个小团体。为了被允许登记为乡镇企业,企业向地方当局付费,这是一种被一般地称作戴红帽子的不加掩饰的伪装。掩盖真实所有权愿望的主要原因是更低的税率,更容易的批准程式,对企业规模和经营的更少限制,以及在改革者的政治命运可能反转下找到政治保护。通常认为红帽子私人企业的数量比已登记的私人企业数量多。
- 在改革时代,乡镇企业制度沿袭了毛的社队企业的许多优势和劣势。它歪曲了企业的地理分布,阻碍了有效的城市化,把资源从技术先进的大型国有企业重新分配到技术落後的地方企业,创造了中国式的双轨主义:技术落後的灵活的乡镇企业和技术先进的僵化的国有企业共存。中国的城市化程度远低於人均收入相近的资本主义经济。
- 简言之,一些中国专家确认的市场失败不是由私人市场经济固有的无效(象外部性和公共财)所造成的,这些所谓的市场失败实际上是由国家强加的意识形态约束所造成的。特别地,银行因为国家指示而提供给乡镇企业比私人企业更多的贷款,并不是因为乡镇企业内在地更有效,或是因为地方银行认为地方政府是比它们本身更好的风险评估者。
- 双轨制的第三个例子是中国的国有企业改革和价格自由化。
- 然而,在评论这些争论以前,值得记住两个重要的一致观点:(1)国有企业生产率提高,如果有的话,也低於非国有企业生产率提高。(2)全要素生产率(TFP)的提高,如果有的话,也与国有企业财务表现急剧恶化同时发生。
- 1996年第一季度,整个国有企业部门自1949年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以来首次滑入红灯区,它报告了34亿元的净亏损。(〈创记录的国有部门亏损〉,《南华早报》,1996年6月29日
- 最早的把国有企业的利润流失归於分权改革的是1986年中国经济体制改革研究会的一份报告,这份报告指出了国有企业出现的通过各种记帐手段来过度消费和过度投资的趋势。即使国有企业绩效改进,这反而会加强裁判-球员一体化的国家机会主义。因此国有企业绩效改进对社会福利而言可能并不是好事。
- 拉迪(Lardy,1998,pp.53-57)记载了这个事实:依据产出和就业水平,依据就业比例和资金融通比重,国有企业一直在扩张。尽管它的产出比重下降,财务状况恶化。由垄断的国有银行体制提拱的贷款大多数进入了国有企业。对国有企业的其他投入也持续增加。如他所示,在过去的二十年,尽管日益增加的竞争和持续的市场自由化,国有企业的财务状况已经恶化。国有企业负债对资产的比例在1995年升至平均85%,这也许是最有力的证据。
- 国有企业转变到股份合作公司的加速反映了领导层的看法:通过股票市场上公开的证券出售以及与外国公司合资的局部私有化是承包制的一个改进。
- 国有企业通过股份化的局部私有化。在规则制定者、仲裁者和参与者都是同一政府代理人的游戏规则下,这种自发的私有化产生大规模的腐败。她分析了在这种政府内部人控制过程中的四类腐败。腐败的第一种方式是直接把国有合股公司的股份分配给那些有成立和管理这些公司的批准权的政府官员和有权分配土地、银行贷款和其他重要资源的政府官员。(何,p.55)。在第二种方式下,在香港或海外建立私人公司作为国家合股公司的合作者或子公司,然後通过两个企业间不正常的各种交易(例如低价卖出高价买进),国有资产从後者转移到前者(He,P60,P69),在第三种方式下,在这样的合股公司里,私人股东收买政府代表通过各种所有权的重组计画无偿地把政府的股份转移给前者。(何,pp.57-60)。在第四种方式下,国有企业和外国公司的合资企业中的政府代表故意低估国有资产的价值,然後在私下得到外国合资者的报酬。最终,许多真正私人合股公司在这个期间产生,但这些公司的所有者必须支付非常高的贿赂金以使它们得以登记并保持运转(即得到土地和其他基本原材料以及各类官方的批准和允许,以避免政府没收和限制私人企业)。国有企业通过股份化的局部私有化是一个失败。
- 双轨制的负面效果也许大大超过通过赎买其既得利益而增加改革支持者的正面效果。
- 双轨制产生了与无效率相结合的非常不平等的收入分配。由户籍制制度化的对农村居民的歧视造成了城乡之间反效率的不平等收入分配。给予部分沿海地区贸易特权制度化了对内陆地区的歧视,它造成了沿海和内陆地区之间反效率的不平等收入分配。
- 成功的经济发展不仅需要市场,还需要宪政秩序和法治来保持个人权利并提供对政府权力的有效制衡。适当的道德准则,行为规范以及打破执政党的政治垄断是宪政秩序形成的根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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