给大家说道说道,民法领域的有关占有的一些事。占有其实也是物的一种归属秩序。《物权法》245条规定:占有的不动产或者动产被侵占的,占有人有权请求返还原物;对妨害占有的行为,占有人请求排除妨害或者消除危险;因侵占或者妨害造成损害的,占有人有权请求损害赔偿。占有人返还原物的请求权,自侵占发生之日起一年内未行使的,该请求权消灭。
占有保护请求权,又叫占有回复请求权,说的是占有被侵犯的,占有人有权请求侵夺人及其继受人回复其占有,返还占有物。
它的构成要件有四个:一,占有被侵夺。(侵夺是指,违背占有人的意思,以法律禁止的私力剥夺占有人的占有,将占有人的占有物移转到自己的管理控制下。特别注意,因欺诈,胁迫而转移的占有,不构成侵夺。)二,请求权人须为占有被侵夺的占有人。三,须自侵夺之日一年内行使。(一年的期间,大陆通说是除斥期间)四,被请求人为占有的侵夺人及侵夺人的占有继受人。(侵夺人的占有继受人分为概括继受人和特定继受人,概括继受人,无论其为善意的还是恶意的,均可对其主张占有返还请求权;特定继受人,则若是善意的,不得对其行使占有返还请求权,若为恶意的,可对其行使占有返还请求权。)
占有保护请求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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