甲方: 深圳市尖莎咀宜安居建材装饰有限公司
乙方: 海滨华城二楼各业主
第一条:甲方与乙方在执行己签定的《海滨华城商业裙楼商铺使用合同》(以下简称商铺合同)过程中,甲方没有事先与乙方商议达成一致协议,擅自拆掉乙方商铺,改变其经营性质,违反商铺合同的有关规定,致使甲乙双方发生争议。为避免以后再发生类似事件,经甲乙双方协商,在商铺辖区政府基层单位和一社区工作站工作人员协助下、在开发商龙乘凤公司见证下,对原签订的商铺合同做出如下补充协议:
第二条:甲方承诺向乙方支付25万元的原商铺复原保证金(该复原费由乙方所有和支配),另向乙方交纳15万元租赁保证金及5万元水电保证金;前述款项分期转入到指定银行,(第一期:本《补充协议》签订时间当天,支付20万保证金;第二期:2019年10月18日前,支付5万元;第三期:2020年4月18日前,支付5万元;第四期:2020年10月18日前,支付5万元;第五期:2021年4月18日前,支付5万元;第六期:2021年10月18日前,支付5万元;合计45万元)。
甲方需在2023年12月31日前用三个月时间,按原商铺标准恢复各业主商铺,同时经开发商龙乘凤公司和各业主验收后交回业主管理,在恢复期间三个月的租金由甲方按复原前标准付给乙方。如经甲乙双方友好协商不再恢复商铺,甲方则保证签订本补充协议时对租赁物业拆改后的状态在合同期满后不得被破坏,按经营原样交付乙方。租赁保证金和水电保证金在确认商铺经验收,没有损失物业约定状态及拖欠任何费用的前提下,于五个工作日内无息退回给甲方。
第三条: 经甲乙双方友好协商,自2018年12月1日起,甲方需按每月20元/每平米的租金(含固定管理费每月1.50元/每平米)同时按原合同的三七开分配比例,支付给乙方租金。从2020年12月1日起,按每月22元/每平米的租金计,2021年12月1日起,按每月24.20元/每平米的租金计,2022年12月1日起,按每月26.62元/每平米的租金起计,(在扣除固定管理费每月1.50元/每平米)按原类比方法付给乙方租金。
尖宜建公司自2014年1月1日与商铺业主签订《海滨华城商业裙楼商铺使用合同》至2018年11月30日近两年时间,除去前面三年依原使用合同无偿使用,自2017年1月1日起至今,业主应得铺位租金70%,但至今却无半分文收入。现乙方要求,限甲方必须在2018年12月1日起把物业收益化,即盘活。并按原合同分成比例及此补充协议里面的租金递增方案,支付乙方相应收益,否则乙方有权收回商铺管理权,另立承包合同,原合同作废。
第四条、 任何时候发生征收旧改等情形时,所有有关补偿和权益均由乙方享有,甲方不享有任何补偿权益;发生前述情形时,双方协议关系终止,互不承担违约责任。
第五条、甲方在支付众业主相关收益时,需按原商铺每户铺售原始投资实际价值相应的比值计算(各业主每平米租金=拆改后每平米平均租金*各业主原商铺每平米售价/二楼原商铺平均每平米售价)。
第六条、 为避免甲方与乙方再次发生经营管理争议问题,补充协议从签订日起至2023年12月31日交还业主前,乙方有权知道及监督属于业主的物业地经营和管理。
合同到期前一年,如果尖宜建公司继续承租或者不再续租,必须以书面形式通知所有业主,同时需召开全体业主大会成立业主委员会解决问题,因是群租商铺,物业与业主需达成一致,所以要有共享共赢,共同发展的方针。
第七条、 因甲方未经众业主同意,擅自拆改商铺的一切后果由甲方承担,乙方的收益时间从2018年12月1日起计。
第八条、 补充协议仅在业主与尖宜建公司签订的《海滨华城商业裙楼商铺使用合同》的基础上做出补充协议条款,此协议需经商铺所在辖区政府基层单位和一社区工作站和工作站律师见证,开发商龙乘凤公司协调同意商铺的变更,不追究各业主变更结构的责任,全体业主大会通过后,由尖宜建公司与业主签订生效。
以上条约双方必须认真遵守,否则只有交由相关部门处理。
第九条、本协议一式三份,尖宜建公司一份,业主一份,见证方开发商龙乘凤公司一份,均具有同等法律效力,经甲乙双方及见证方签署后生效。
甲方: 尖宜建公司
乙方: 众业主
见证方:龙乘凤公司
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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