因工作需要,根据领导安排,自2018年1月25日,被抽调至新组建的四大队工作。一切都像春天的模样,欣欣然,又新新然。组建之初,人员紧缺,我们只是三个人的“重案组”,人少,但业务并不少,四大块儿专项工作等待着我们去迎风破浪、披荆斩棘、攻坚克难。
旧人走新路,难免心中忐忑。年近不惑,更是如此。但有句话说,心中不安,方为动力。为安抚惶惑,也为尽快熟悉业务、探析新领域,拿起了手边这本《境外非政府组织管理法》(以下简称:《管理法》),拾起十几天零零碎碎的时间,“啃完”,尽管有囫囵之嫌,但也可寥慰心绪,做以下总结,与君共勉。
一个目的,共创和谐。《管理法》共七章五十四条。制定境外非政府组织境内活动管理法,目的是为了规范、引导境外非政府组织在中国境内的活动,为境外非政府组织在华活动提供法律依据,对其合法权益提供法律保障。本法一方面为境外非政府组织来华开展活动提供服务、便利作了规定。另一方面也对其来华开展活动作了规范要求。
概念明确,了然于心。常言道,做事,先明就理,做到心中有数,干工作亦如此。从理论上讲,“名词解释”是了解一项业务工作最快最直接的方法。下面就从几个概念入手,给大家分享新领域里的新“战场”。1、境外非政府组织。《管理法》总则第2条:境外非政府组织是指在境外合法成立的基金会、社会团体、智库机构等非营利、非政府的社会组织。这个概念,从被管理对象的性质、特征及存在实体做了简明扼要的概述和总结,让学习者,读能懂,学则通。2、登记管理机关:《管理法》总则第6条规定,国务院公安部门和省级人民政府公安机关,是境外非政府组织在中国境内开展活动的登记管理机关。国务院公安部门作为全国公安工作的领导和指挥机关,负责组织指导协调、监督各地公安机关,依法开展境外非政府组织在境内活动的管理服务工作。省级人民政府公安机关,按照属地管理的原则,负责境外非政府组织在本行政区域内,开展活动的登记备案和管理服务工作。《管理法》第7条规定,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公安机关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对境外非政府组织在中国境内开展活动,依法实施监督管理提供服务。 确定公安机关为境外非政府组织在中国境内活动的登记管理机关是借鉴了有关国家的经验做法,同时也符合中国国情。境外非政府组织在我国境内中数量多领域宽地域广,涉及到境外人员在我国境内工作、生活、居留等服务管理工作,由公安机关负责境外非政府组织的登记管理。可发挥公安机关的职能优势为境外非政府组织在中国境内提供高效便利的服务,有利于保护境外非政府组织在我国境内的合法权益,也有利于统一加强对境外非政府组织的依法管理。3、业务管理机关:根据《管理法》总则第6条规定,国务院有关部门各单位、省级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和单位,是境外非政府组织在中国境内开展活动的相应业务主管单位。涉及经济、教育、科技、文化、卫生、体育、环保和济困、救灾等领域。 4、双重管理。目前,我国对境外非政府组织实行双重管理。所谓“双重管理”体制,是指业务主管单位和登记管理机关分工合作,共同实施对非政府组织的监督管理。登记管理机关负责境外非政府组织在境内活动的登记备案、年度检查、违法行为的查处。业务主管单位,负责对境外非政府组织设立代表机构变更登记事项年度工作报告提出意见、指导、监督其依法开展活动,协助登记管理机关等部门查处违法行为。境外非政府组织在我国境内活动领域宽泛、种类繁多、形式多样,业务性、专业性也较强,实行“双重管理”体制,有利于业务主管单位加强对境外非政府组织在华活动相应业务领域的指导,有利于为境外非政府组织在华活动提供政策质询和服务,有利于加强对境外非政府组织日常活动的规范和指导。
八字责任,重任在肩。知己知彼,百战不殆。了解了工作对象的基本“形体”及管理架构,接下来,为大家分享一下公安机关的主要职责。根据《管理法》规定,作为地方公安部门,我们主要的职责简单地说就八个字、两方面:监督管理,提供服务。个人觉得,监督管理就是在实际工作中,要做到有法可依、有法必依、执法必严、违法必究,预防、制止和查处违法行为,并在管理过程中,对该组织起到规范、引导,促进合法、合理、和谐的交流与合作。监督管理严格按照“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认真落实工作责任,既各尽其职,各负其责,又相互配合,通力协作,发挥公安机关和有关部门职能优势,依照法律规定权限,形成工作合力。
《管理法》第41条、42条规定,公安机关在境外非政府组织管理工作中履行监督管理职责,发现涉嫌违反本法规定行为的,可以依法采取约谈,现场检查,询问,查阅复制及封存,查封、扣押,查询、冻结,通知停止临时活动等措施。公安机关可以查询与被调查事件有关的单位和个人的银行账户。需要注意的是采取这些措施有一个前提条件,即履行监督管理职责时,发现有涉嫌违反本法规定的行为。
本着营造“绿色环保健康优良”的国内外良性交流、愉悦合作环境的初衷,公安机关要坚持管理与服务相并重,寓管理于服务之中,为境外非政府组织在中国境内依法规范、有序地开展活动创造良好的条件。
两种方式,依法活动。《管理法》第9条规定,境外非政府组织只能通过两种方式在中国境内开展活动:一是依法登记设立代表机构,通过该代表机构开展活动。二是未设立代表机构的,可以开展临时活动,但临时活动需要依法备案。本法实施后,未依法办理登记或备案手续不得在中国境内开展或者变相开展活动,也不得委托资助或者变相委托资助中国境内任何单位和个人在中国境内开展活动。需要注意的是,开展临时活动,应当依法备案。本法第17条对备案的主体,需要提交的文件、材料等做出了规定,如果没有经依法备案,以境外非政府组织的名义开展活动的,根据本法第45、46条的相关规定需要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同时,根据《管理法》总则及第47条规定,对境外非政府组织及其代表机构有煽动抗拒法律、法规实施等行为的,对直接责任人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法律一方面要保护境外非政府组织在华开展的合法活动,保障其合法权益,同时也对任何组织、机构及人员的违法活动依法加以惩处,这是完全必要的。任何一个国家都不允许非政府组织活动危害本国安全和社会稳定。
就像《管理法》总则里说的那样,制定法律的目的一是保障权利,二是履行义务。我们鼓励一切遵守中国法律、拥护中国国家统一、安全和民族团结,维护中国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和公民、法人以及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的境外非政府组织及代表机构在中国境内依法开展的活动,从而促进我国与各国家、地区之间的交流和发展。同时,对危害中国国家安全、从事违法违规活动的组织,中国政府将依法予以处罚。
《管理法》读完,突然觉得这项工作除了压力,还透露着点儿“洋气”的味道,至少较之之前从事过的多项工作,有了与国际接轨的新潮感。同时,通读过理论,也信心倍增,不求叱咤风云、雷厉风行、风光耀眼,但求兢兢业业、踏踏实实、忠诚奉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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