题记:问题是我提出来的,回答及分析均来自于智合“智爱法律大模型”。
问题:“国有土地使用权出租租金标准根据政府公布的基准地价调整”,实践中该怎么把握?
回答:
国有土地使用权出租的租金标准应当与政府公布的基准地价相均衡,并根据市场价格变化情况及时更新。
分析:
国有土地使用权出租的租金标准调整,应遵循以下原则和步骤:
1. 基准地价的确定:市、县人民政府依法定期确定、公布当地的基准地价和标定地价,以此作为调整土地租金标准的依据。
2. 租金标准与地价标准均衡:国有土地租赁的租金标准应与地价标准相均衡。如果承租人在取得土地使用权时未支付其他土地费用,租金标准应按全额地价折算;如果已支付了征地、拆迁等费用,租金标准应扣除这些费用后折算。
3. 租金调整机制:租金调整的时间间隔和调整方式应在土地租赁合同中明确。例如,采取长期租赁的,租赁期间租金不调整的,可按不低于该宗地50年工业用地出让评估价格的2%确定年租金标底;租金调整的,可按该宗地50年工业用地出让评估价格的2%确定首期年租金标底,租金调整周期不得低于5年。
4. 土地估价报告:在土地估价报告的“估价结果”部分,应有明确的底价决策建议及理由,以及相应最低限价标准。
5. 公开透明:基准地价、协议出让土地最低价标准一经确定,必须严格执行并向社会公开,确保土地租金标准的公开透明。
6. 监测信息系统:建立全国地价动态监测信息系统,对全国重要城市地价水平动态变化情况进行监测,以便及时调整土地租金标准。
7. 法律法规遵循:在调整租金标准时,必须遵循相关法律法规,如《城镇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和转让暂行条例》、《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等。
通过上述步骤和原则,可以确保国有土地使用权出租的租金标准合理、公正,并能反映市场实际情况。
附:“国有土地出租”是国家在土地一级市场上向土地使用者提供土地的一种方式,虽然这种国家供地方式并不见诸《土地管理法》、《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等国家法律。但“国有土地出租”作为出让和划拨之外的第三种供地方式,已经在国家和地方的法规、政策层面作出较为广泛的尝试。如国土资源部《规范国有土地租赁若干意见》(国土资发[1999]222号)就规定,“国有土地租赁是指国家将国有土地出租给使用者使用,由使用者与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签订一定年期的土地租赁合同,并支付租金的行为。国有土地租赁是国有土地有偿使用的一种形式,是出让方式的补充。”国土资源部《养老服务设施用地指导意见》(国土资厅发[2014]11号)也规定“营利性养老服务设施用地,应当以租赁、出让等有偿方式供应,原则上以租赁方式为主”。而上海、四川、河北、山东等省市也都制定了国有土地租赁的管理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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