李某出国多年,因疫情返回国内定居。物业公司上门欲收取其拖欠多年的物业费,李某以自己多年不在家居住,房屋一直闲置,自己没有享受到物业公司的服务为由,拒绝交纳物业费,双方争讼至法院。
法院判决结果是李某要向物业公司如数交纳物业费。这是因为虽然李某房屋多年空置,但物业公司对全体业主共有的公共区域的安防、修缮、绿化、保洁等工作是不能停止的,所以作为业主不能因自己房屋空置而不交物业费的。民法典也有明确规定“业主应当按照约定向物业服务人支付物业费。物业服务人已经按照约定和有关规定提供服务的,业主不得以未接受或者无需接受相关物业服务为由拒绝支付物业费。业主违反约定逾期不支付物业费的,物业服务人可以催告其在合理期限内支付;合理期限届满仍不支付的,物业服务人可以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
法条链接:《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九百四十四条规定,业主应当按照约定向物业服务人支付物业费。物业服务人已经按照约定和有关规定提供服务的,业主不得以未接受或者无需接受相关物业服务为由拒绝支付物业费。业主违反约定逾期不支付物业费的,物业服务人可以催告其在合理期限内支付;合理期限届满仍不支付的,物业服务人可以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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