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化
孙中山是个很了解世界文化又很了解中国文化的伟人。孙中山一生追求的“天下为公”,正是源自儒家经典文献《礼记·礼运》篇,孔子说:“大道之行也,天下为公”。孙中山在其《三民主义》中说:“真正的三民主义,就是孔子所希望的大同世界”[3]。孙中山既要发展物质文明,又要发扬精神文明;既要传承旧道德中对今天仍然有用的内涵,又要创造新道德。他重视教育,提倡培养具有知识和崇高人格的新式人才。孙中山以人为本、重视科学、发展新文明的文化观对中华民族的复兴具有重大的现实意义和学术价值。
孙中山认为文化强、民族强、国家强。只有经济发达,才能解决国民的衣食住行等生活问题。只有民富,文化才能发达,只有科学文化发达,才有国家富强。孙中山又强调,“开发富源不仅仅是为了富有,而更重要的是为了我国人民的满足和幸福”。所以孙中山一再指出要努力发展教育,提高国民的精神文明。
精神文明,孙中山也称为“心性文明”,他说物质文明会使人类的生活“安逸繁华”,但它不能促进人类的心性文明,只有使用文字,进行启蒙教育,才可以“助人类心性文明之发达”。他认为只有物质文明,政治不进步,文化不先进,我们也不能“齐家、治国”。因此他提倡新道德,“现在文明进化的人类,觉悟起来,发生一种新道德。这种新道德就是有聪明能力的人,应该要替众人来服务。这种替众人来服务的新道德,就是世界上道德的新潮流”。
孙中山的新道德观真正反映了孙中山对人类文明进步的观照。孙中山认为,新道德则新精神。他说:“救国救民,必要革命。革命须有精神。”所以,孙中山强调,要创建新中国,改造新世界,“必有高尚思想,与强毅能力以为之先”。孙中山提倡的新道德就是要人们立志,为改良国家、实现国家的富强而努力奋斗。孙中山认为,人生的价值在于奉献,而不是在争地位。孙中山将旧道德由对个人私利的追求,改造为对人类、对民族和国家的奉献和热爱。他强调,一个人的人生价值在于他有思想,在于有无所畏惧地追求真理的独立意志,以及有责任为人类为国家作贡献。所以,他的新道德是对中国旧道德的深刻革命,它改变了“一个人活着究竟是为了什么、为了谁”这个根本性的人生观、价值观的问题,为个人在社会中的努力方向、奋斗目标和成功、成仁指明了方向。
孙中山强调,只有文化才能使一个国家真正的强大,他的文化观,不仅是中外文化互信、交流的桥梁,也是对中华民族树立正确的人生观、价值观的导引。他指出,中华民族要有忧患意识,也要有强国富民的奋斗精神。孙中山用他的行动和言谈促进和推动中国各民族的融合、相互依存、统一和发展,构建共同的理想信念,昂扬奋发,和谐共生,用文化来延伸各族人民的中国情怀,实现孔子的“大道之行也,天下为公”、“世界大同”。[4]
宗教
孙中山青少年时曾信基督教,当时极端排斥中华民间信仰与道教等信仰,否定神佛有灵,还打断神像之手。孙中山早年游家乡北帝庙时曾折断佛手,并说:“佛若果有灵,能即祸我!木偶由人而作,岂能操人祸福哉?”十三岁时在夏威夷读书曾接触西方基督教传教士,后来又在教会学校读书,对基督教产生兴趣,在香港拔萃书室受洗加入基督教。从事革命事业成立兴中会后,利用宗教进行革命。民国成立后,主张政教分立、宗教自由,注意宗教在道德建设方面的功效,于是说“佛教乃救世之仁,佛学是哲学之母;宗教是造成民族,和维持民族一种雄大之自然力;人民不可无宗教之思想。研究佛学,可补科学之偏”。
1918年,南京栖霞寺重修,孙中山率先“捐银币万元”。
他就自己对基督教的态度转变作了回顾:“予于耶稣教之信心,随研究科学而薄弱。予在香港医学校时,颇感耶稣教之不合伦理,固不安于心,遂至翻阅哲学书籍。当时予之所信,大倾于进化论”,他指出:“宗教的感觉,专是服从古人的经传。古人所说的话,不管他是对不对,总是服从,所以说是迷信。就宗教和科学比较起来,科学自然较优”。人是由动物进化而成,既成人形,当从人形更进化而人于神圣。是故欲造成人格,必当消灭兽性,发生神性,那么才算是人类进步到了极点。人类是由极单简的动物,慢慢变成复杂的动物,以至于猩猩,更进而成人。
晚年就西方对中国的宗教侵略抨击:“他们用政治力和经济力来掠夺中国人的物质还不算,又用宗教来耗夺中国人的精神。一班神甫牧师倚仗着他们的国力,包庇教民,干预词讼,欺压其教以外的人,无所不至,受其虐者忍心刺骨。”
1966年,宋庆龄致函友人伊斯雷尔·爱泼斯坦,在信中否认了孙中山是一个虔诚的基督徒,明确表示她和孙中山俩人是彻底的无神论者。宋庆龄回忆道:“孙中山明确地告诉我,他从来不信甚么上帝,他也不相信传教士(他们不是“伪善者”就是“受了误导”)”
法治
孙中山继承和发展了中国古代社会的民本思想、大同思想,同时吸取了法国启蒙思想家的天赋人权学说,吸收了林肯的民治、民有、民享的思想,形成了他独有的民主政治观,他的民主政治思想主要内容是:民主共和思想;人民自治的思想;直接民权(全民政治)的思想;民主宪政五权分立的思想。
1924年孙中山就讲:“政治里头自由太过,便成了无政府;束缚太过,便成了专制”。五权宪法要起到两个作用,一个是把自由的力量与维持秩序的力量调和统一起来;一个是打破治人与治于人的阶级划分,实行真正的“民治”。他主张自由与专制这两个力量平衡起来,不走极端。民权就是人民的政治力量,就是人民组织起来管理国家的政事。同样,实现人民当家做主的作用和地位也是社会主义法治国家建设工作的核心内容。
《中华民国临时约法》作为中国第一个民主主义的宪法性文件,用国家根本法的形式,确认了“主权在民”的原则。《临时约法》规定:“中华民国,由中华人民组织之”,“中华民国之主权,属于国民全体”。这在中国国家制度史上是一大创举,也是孙中山法治与民主相结合思想的集中体现。孙中山认为,要改变这人治的国家,必实行法治才行,而民权是法治的基本条件。所谓民权,就是“用人民来做皇帝,用四万万人来做皇帝”。在《临时约法》中明确了“中华民国人民一律平等,无种族、阶级、宗教之区别”。人人可以发表自己的不同意见,并通过集会、结社、言论、出版等不同形式表达自己的意志。
1906年孙中山在《民报》创刊周年纪念会上讲到三民主义时指出:民权主义是政治革命的根本。民权主义就是人人平等,绝不能以少数人压多数人,人人有天赋的人权,不能以君主而奴隶臣民。他要求保证人民有集会、结社、言论、出版、信仰的完全自由权。真正实行“国人同属于法律范围之内,而无特殊势力之可虞。”孙中山坚决反对把民权当作自由的等同物。孙中山的看法,就是在一个团体中,能够活动,来往自如,便是自由。他说:一个人的自由,以不侵犯他人的自由为范围,才是真自由,如果侵犯他人的范围,便不是真自由。[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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