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4年3月凌晨,深圳宝安区原宝城余某及同伙4人,持菜刀抢劫路过的两位姑娘,抢走姑娘身上的人民币10元,并将两人带到住所,轮奸了两人。
两名受害人趁匪徒上洗手间沿窗户爬水管逃脱。
报警之后,公安赶到现场,抓获了余某的三名同伙,余某闻风远遁。警方在网上对余某进行追捕。
2019年8月,公安机关在重庆市抓获了余某。
一审判决余某的行为构成抢劫罪,同时余某伙同其他三人对两名受害者轮奸的行为,依法应判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
最终判决:余某犯抢劫罪、强奸罪,数罪并罚,判处有期徒刑十六年,剥夺政治权利五年,处罚人民币一千元。
判决后,余某表示不服,声称自己只实施了一次强奸,最后经过同伙和被害人的指认,余某属于轮奸多次,情节恶劣,与其描述事实不符。
近期,二审驳回余某上诉,维持原判。
@南山小胖子 有话说:
每次看到这种强奸被判刑的,我就想起几年前在的士上面和司机闲聊时说起这个话题。
司机大哥就喷:“这些强奸的脑子不行,一个不小心就进去了,花个几百块叫一个不行吗?为了省这几百块钱自己就进去了?”
我觉得强奸是罪,不是因为行为有罪,而是脑子有罪。
对于这种事件,你怎么看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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