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地通报4人参加丧事误食燃料死亡#
分析案件应当按照体系审查思维。
第1步:罗某有没有实施危害行为?
如果打勾,接下来第2步,判断有无因果关系?
如果打勾,接下来第3步,判断主观上是过失还是意外事件?
第1步,罗某有没有实施危害行为?判断标准是,有没有制造法律不允许的危险?进一步的判断标准是,有没有违反注意义务,制造法律不允许的危险?
例如,甲将自己捕捉的一条毒蛇放在坛子里,封口,并且放在床底下隐蔽角落。甲独居。邻居乙串门,甲不在家,乙趴在床底下,好奇,手伸进,被毒蛇咬。甲将坛子放在床底下隐蔽角落,履行了注意义务,没有制造法律不允许的危险,不是危害行为,直接无罪。
罗某案中,罗某购买了五桶燃料,应当是成品而非散装,外包装上应当有标识。外包装上有标识的话,罗某的放置行为便履行了注意义务,没有制造法律不允许的危险,不是危害行为,直接无罪。
在此涉及到义务分配和信赖原则。被害人作为成年人在拿取时存在注意义务,也即应当观察外包装的标识。罗某可以合理信赖,接触人会观察外包装的标识,不会食用。罗某的信赖利益值得保护。
以上分析基于目前官方报道的初步事实。若进一步调查有不同事实,则另当别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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