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期,吴江检察机关办理了一起涉嫌非法经营罪的犯罪团伙,涉案人员达23名,涉及江苏、福建、广东等多个省市。嫌疑人在未取得资金结算牌照的情况下,通过聚集多个第四方支付平台代收境外赌博网站的赌资后将其转入境外赌博网站指定的账户,进行资金的非法流转结算,严重扰乱金融秩序。
所谓第四方支付是介于商户和第三方支付之间,聚合了第三方支付平台、银行和服务商等接口,非法提供综合支付结算业务的平台。生活中很多人都有收到诸多涉赌垃圾短信、邮件的经历。不法赌博网站之所以如此“嚣张”,隐蔽性强、能层层转账、洗白资金的第四方支付平台“功不可没”。我国几年前就规定所有第四方支付平台不得从事或变相从事资金结算,但赌博网站等不法主体因为不可能有持牌的第三方支付平台涉足此外违规业务,这给第四方支付平台野蛮生长提供了土壤。
虽然第四方支付平台往往跟网络黑灰产挂钩,相关部门也开展了整治,但这些平台仍在夹缝中不断生长,其中一个重要原因是违法成本过低。我国法律规定非法从事资金支付结算业务经营数额在500万元以上的才构成非法经营罪。若要达到情节特别严重,非法经营数额一般要达到2500万元以上。而若认定处罚相对较重的开设赌场罪,法律规定为赌博网站提供资金支付结算服务,收取服务费数额在1万元以上或者帮助收取赌资20万元以上的即构罪,数额达100万以上即可认定为“情节严重”。然而,要认定该罪,需要对赌博网站和赌客调查取证。以该案为例,嫌疑人对接的上游赌博网站服务器均设于境外,取证难度极大,而赌客又分散于全国各地,且无人报案,取证成本非常高。
而且,第四方平台往往会披上“合法”外衣。为规避资金监管,不法分子通常会在上游购买银行卡、手机卡等“四件套”,或成立相关掩护型公司。如赵某在苏州兼职发传单时就被怂恿新办了手机卡和银行卡,并以500元价格“借出”。赖某为了便于犯罪,用妻子身份证开了2家网点,并以自己担任法定代表人的某公司在知名购物平台注册了10家网店。
鉴于涉第四方平台案件往往案情较为复杂、法律处罚较轻、办案成本高等特点,有必要进一步加强法律和监管体系,强化源头治理。一方面,应明确司法适用标准。可以考虑积极适用《关于办理网络赌博犯罪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规定的“明知是赌博网站,而为其提供下列服务或者帮助的,属于开设赌场罪的共同犯罪。”根据该《意见》,明知的判断标准在于是否收取“明显异常”的服务费。目前,第三方支付的服务费标准一般在1%以内,而不法第四方支付平台为赌博网站提供的服务费可达7%左右,足可构成“明显过高”。
另一方面,赋予第三方支付平台必要权限。不法分子在资金流转过程中通常会使用到第三方支付平台、跨行转移等多种方式。为便于对第四方支付平台转接情况、域名归属、资金活跃度等进行综合研判,应赋予第三方支付平台必要的管理权限。由于当前我国只允许特定机关才有查询、冻结等权限,可以考虑有限度地给予第三方支付平台短期冻结资金的权限,这样既有利于阻断非法平台资金链,又有利于帮助侦查机关抓住办案时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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