费率
所谓的费率,是指购买同样的保额需要花费多少保费,或者说同样的保费能够购买到多少保额。说的直白一点,就是这个产品的保障杠杆比例是多少?
对于保险产品而言,杠杆比例越高,那么同样的成本的情况下,万一被保险人出现保险事故就能够获得更多的理赔,也正是因为这个原因,保险产品,特别是保障型的保险产品才有了被购买的意义。
对于重大疾病保险而言,由于有《重大疾病保险的疾病定义使用规范》的存在,在保障的疾病,特备是高发疾病方面,内地市场是几乎相同的;
也正是因为如此,费率成为了衡量一款产品的最重要的因素,我个人认为,没有之一。
从图中的对比表可以看到,其实现在市场上的费率差别还是非常大,有的产品之间的费率差别达到了30%-60%左右更有甚者差别达到了一倍。
等待期
准确的讲,应该叫做疾病等待期。
指的是保险合同生效后的一段时间内,保险公司对于发生的保险事故不承担相应的保险责任。
就重大疾病保险产品而言,等待期的时间一般为:90天、180天或者一年、两年,等待期的时间当然是越短越好;在过往的重疾险理赔数据中,有部分被保险人就是过了等待期不久就发生了保险事故,如果它选择的产品的等待期再长一点,或许就不能够获得理赔了。
等待期会影响到的保险责任主要有
疾病责任
全残责任
身故责任
疾病责任都有等待期,这一点是出于风险管理的需要,预防带病投保这种逆选择的出现。
而全残和身故责任,有的保险公司有等待期,而有的保险公司没有;普遍而言合资保险公司一般不会对身故设置等待期,但也不是绝对,这一点大家在阅读保险条款的时候注意即可。
免责条款
由于因为免责条款中的原因导致的保险事故,保险公司不承担保险责任。
目前主流的重疾险普遍有身故责任,所以我们这里 需要将身故免责与疾病免责分开来讲。
身故责任的免责保险公司必须要有三条,
这三条是在《保险法》43,44,45条中要求的,必须得有
这三条是:
1、投保人对被保险人的故意伤害
2、合同成立两年内自杀
3、被保险人故意犯罪或抗拒依法采取的刑事强制措施
我们从法律条文中就可以明确得知
第四十三条 投保人故意造成被保险人死亡、伤残或者疾病的,保险人不承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投保人已交足二年以上保险费的,保险人应当按照合同约定向其他权利人退还保险单的现金价值。
受益人故意造成被保险人死亡、伤残、疾病的,或者故意杀害被保险人未遂的,该受益人丧失受益权。
第四十四条 以被保险人死亡为给付保险金条 件的合同,自合同成立或者合同效力恢复之日起二年内,被保险人自杀的,保险人不承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但被保险人自杀时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的除外。
保险人依照前款规定不承担给付保险金责任的,应当按照合同约定退还保险单的现金价值。
第四十五条 因被保险人故意犯罪或者抗拒依法采取的刑事强制措施导致其伤残或者死亡的,保险人不承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投保人已交足二年以上保险费的,保险人应当按照合同约定退还保险单的现金价值。
除了这三条必须有的,保险公司可以自己添加相应的其他的免责条款,而对于消费者而言,免责条款还是越少越好。
疾病责任的免责条款需要依据《重大疾病保险的疾病定义使用规范》
重大疾病保险的除外责任
因下列情形之一,导致被保险人发生疾病、达到疾病状态或进行手术的,保险公司不承担保险责任:
1.投保人、受益人对被保险人的故意杀害、故意伤害;这一条与保险法第43条一致
2.被保险人故意自伤、故意犯罪或拒捕;
3.被保险人服用、吸食或注射毒品;
4.被保险人酒后驾驶、无合法有效驾驶证驾驶,或驾驶无有效行驶证的机动车;
5.被保险人感染艾滋病病毒或患艾滋病;
6.战争、军事冲突、暴乱或武装叛乱;
7.核爆炸、核辐射或核污染;
8.遗传性疾病,先天性畸形、变形或染色体异常。
但是这个时候就出现了一个问题。
不同的保险公司在免责条款的设置上就形成了一种区别,有两种方式去设置免责条款。
第一种是 身故责任和疾病责任共用免责条款
就如图所示,十种免责不但适用于疾病责任,也适用于身故责任。
而另外一种则是身故免责与疾病免责分开。
那么这两者有什么区别?
其实最主要的区别在于两个点:第一是被保险人的故意自伤,第二是遗传性疾病,先天性畸形、变形或染色体异常。
1、被保险人的故意自伤
如果是身故与疾病共用免责,那么两年后自杀会赔吗?
首先我们要了解,自伤等于自杀吗?当然了,自杀属于自伤的一种结果,如果疾病责任与身故责任共用免责,严格按照条款而言,是不会赔的。
2、遗传性疾病,先天性畸形、变形或染色体异常。
如果疾病责任与身故责任共用免责,那么因为被保险人本人不知道的一些遗传性疾病,先天性畸形、变形或染色体异常导致的身故那么严格按照条款而言,也是不会赔的。
文/老菊探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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