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快问快答
难道我们是夫妻,你欠的钱我一定要帮你还?
答:个人债务的具体分类:
①夫妻双方约定由个人负担的债务,但以逃避债务为目的的除外;
②一方未经对方同意,擅自资助与其没有抚养义务的亲朋所负的债务;
③一方未经对方同意,独自筹资从事经营活动,但其收入却未用于共同生活所负的债务;
④其他应由个人承担的债务,包括夫妻一方实施违法犯罪行为、侵权行为所负的债务,夫妻一方因个人不合理的开支,如赌博、吸毒、酗酒所负债务。符合以上四种情况之一的,且有证据能够证明的债务,由夫妻中的另一方不需要为举债方偿还债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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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重现
张明告李辉财产纠纷案
1)基本案情
原告:张明(化名)被告:李辉(化名)被告 眉庄(化名)系被告李辉之妻。2010年2月和5月,被告李辉经同学介绍,从原告处先后分三次借款10万元、5万元、6万元,后两次约定了还款期限。原告曾多次向被告催要,被告李辉拒不偿还该笔欠款。因二被告长时间请假不在黄陵居住,原告多方联系未果,后通过中间人付劳联系,被告李辉称自己在外地,会尽快归还原告一部分钱,但被告李辉迟迟未付。现诉至法院请求被告偿还欠款21万元及逾期利息39713元。
被告李辉经传唤未到庭参加诉讼。
被告眉庄辩称,被告李辉现在长期在外,夫妻双方只是电话联系,没有实际上的共同生活。李辉在外欠款很多,被告眉庄完全不知情,李辉借款没有经过妻子眉庄的同意,借款也并没有用于夫妻的共同生活开支。因此自己没有义务替李辉偿还债务。
2)裁判结果
双方争议的焦点是被告李辉的借款是否属实,被告眉庄是否有义务偿还。经审理查明:被告李辉与被告眉庄系夫妻关系。2010年2月9日,被告李辉在同学付劳家中借原告张明现金10万元,并约定按照每月0.02元计算利息,每月支付一次,直至本金还完之日止。2010年5月1日、2010年5月9日,通过与付劳电话联系,被告李辉两次向原告张明借款共计11万元,并约定两笔借款分别于2010年5月15日、2010年6月9日归还。三笔借款共计21万元,经原告张明几次催要,被告李辉至今未偿还欠款本金及利息,因被告李辉长期在外,难以联系,原告张明遂要求被告李辉之妻眉庄一起偿还欠款。2012年6月28日原告诉至本院,请求二被告偿还欠款21万元及利息39713元。
本案在审理过程中,经本院主持调解,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如下调解协议:
一、被告眉庄偿还原告张明债务16万元,分别于2012年9月6日偿还50000元,2013年3月11日偿还50000元,2013年7月10日偿还60000元。至此,原、被告双方再无债权债务纠纷;
二、被告李辉不承担偿还责任。
案件受理费2520元,由被告眉庄承担。
上述协议,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
3)肃雍观点
本案的争议焦点是夫妻关系存续期间,被告李辉所负债务是否属于夫妻一方的个人债务,被告眉庄是否有义务偿还。个人债务是一方私下所欠借款,不属于用于夫妻和家庭生活的共同债务,因而应由个人清偿,但主张方应负相应的举证责任。本案中,被告眉庄虽然主张借款是李辉的个人债务,但其没有向法院提供相关证明,所以不能认定债务为被告李辉的个人债务,被告眉庄有义务承担夫妻关系存续期间的债务。
肃于法,雍于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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