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贪污罪的认定,下列哪些选项是正确的?
A.国有公司中从事公务的甲,利用职务便利将本单位收受的回扣据为己有,数额较大。甲行为构成贪污罪
B.土地管理部门的工作人员乙,为农民多报青苗数,使其从房地产开发商处多领取20万元补偿款,自己分得10万元。乙行为构成贪污罪
C.村民委员会主任丙,在协助政府管理土地征用补偿费时,利用职务便利将其中数额较大款项据为己有。丙行为构成贪污罪
D.国有保险公司工作人员丁,利用职务便利编造未发生的保险事故进行虚假理赔,将骗取的5万元保险金据为己有。丁行为构成贪污罪
解析:
贪污罪,是指国家工作人员和受国家机关、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人民团体委托管理、经营国有财产的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侵吞、窃取、骗取或者以其他手段非法占有公共财物的行为。
A项:贪污罪的对象是公共财物,并不要求单位对于公共财物的占有具有合法性,即使利用职务之便侵吞的是非法的公共财物,也成立贪污罪。故A项正确。
B项:贪污罪中的“利用职务之便”,具体是指利用职务上主管、管理、经营、经手公共财物的权力和方便条件。乙非法获取的财产不是其主管、管理、经营、经手的公共财物,因为他没有利用自己的身份骗取【国家的钱】,而是虚报青苗数骗了【开发商的钱】,因此不成立贪污罪。乙多报青苗数,使农民从房地产开发商处多领取20万元补偿款并自己分得10万元的行为,应成立诈骗罪的共犯。故B项错误。
C项:村民委员会等村基层组织人员协助人民政府从事土地征用补偿费管理工作时,视为国家工作人员,其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侵吞该性质款物的,成立贪污罪。故C项正确。
D项:根据《刑法》第183条第2款的规定,国有保险公司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便利编造未发生的保险事故进行虚假理赔,骗取保险金归自己所有的,成立贪污罪。故D项正确。
船舶触碰码头事故中码头限期清障费用追偿应为限制性海事赔偿请求
【审判规则】
承运人之货轮与被侵权人码头碰撞,给被侵权人造成经济损失。在承担损害赔偿时,根据相关规定可以限制赔偿责任的海事赔偿请求,不包括因沉没、遇难、搁浅或者被弃船舶的起浮、清除、拆毁或者使之无害提起的索赔。由于此规定中仅涉及因沉没、遇难、搁浅而并未提及触碰码头的情况,故承运人船舶触碰码头所造成的受损码头清障费用、事故现场及航道看护费用、设标费用应当适用限制赔偿条款,对赔偿范围加以限制,从而降低负担。
【争议焦点】
承运人过失操作而使船舶发生碰撞导致被侵权人码头被碰撞,造成经济损失,损害赔偿中的受损码头清障费用、事故现场及航道看护费用、设标费用是否属于限制性海事赔偿请求的范围。
【争议焦点】
承运人过失操作而使船舶发生碰撞导致被侵权人码头被碰撞,造成经济损失,损害赔偿中的受损码头清障费用、事故现场及航道看护费用、设标费用是否属于限制性海事赔偿请求的范围。
【审判结果】
一审法院认定:原告罗泾油库码头位置已刊印在海图上,其照明设施和警示标识的配备未违反相关规定;涉案触碰事故原因系“仁科1”轮在无引航资质人员的引领下,错走航道后,为赶靠泊时间未使用安全航速,且靠泊时船舶操纵不当,被告仁科公司应当承担全部责任。
一审法院判决:被告仁科公司向原告罗泾油库赔偿受损码头修复费用1 622.78万元、受损输油臂修复费用200万元、受损码头清障费用560万元、事故现场及航道看护费用50万元、设标费用65万元、倒塌综合楼内财物损失3万元、码头临时值班房购置费用211 567.09元,共计25 219 367.09元;被告仁科公司向罗泾油库赔偿码头临时值班房购置费用211 567.09元的利息损失;对原告罗泾油库的其他诉讼请求不予支持。
被告仁科公司不服一审判决,提起上诉。
二审法院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被告仁科公司不服,申请再审,再审法院提审。
再审法院认定:一、二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但适用法律部分错误。
再审法院判决:撤销二审判决;维持一审法院判决第一项、第二项;变更一审法院判决第三项为:上述损害赔偿应在仁科公司设立的海事赔偿责任限制基金扣减其已付赔偿金额后的余额18 167 537.36元,及基金20 167 537.36元设立期间的利息内清偿。
【审判规则评析】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商法》第二百零七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在船上发生的或者与船舶营运、救助作业直接相关的人身伤亡或者财产的灭失、损坏,包括对港口工程、港池、航道和助航设施造成的损坏,以及由此引起的相应损失的赔偿请求,无论赔偿责任的基础有何不同,责任人均可以依照本章规定限制赔偿责任。赔偿责任限制,是指发生重大海损事故时,为事故负有责任的船舶所有人,对海事赔偿请求人的赔偿请求依法申请限制在一定额度内的法律制度。海事赔偿限制责任主要适用于以下几种情况:第一,船上发生或与救助相关的直接人身伤亡及财产损失,包括对港口设施损坏的;第二,海上货物运输因迟延交付或者旅客及其行李运输因迟延到达造成损失的;第三,与船舶营运或者救助作业直接相关的,侵犯非合同权利的行为造成其他损失的;第四,责任人以外的其他人,为避免或者减少责任人按照法律规定可限制赔偿责任的损失而采取措施的。赔偿义务人符合以上任何一种情况即可申请海事赔偿责任限制,降低赔偿的数额,以减轻其负担,从而达到保护承运人的目的。
承运人因引航员的失误操作而使货轮与被侵权人码头碰撞,造成经济损失,应当依法承担损害赔偿责任。根据相关规定可以限制赔偿责任的海事赔偿请求,不包括因沉没、遇难、搁浅或者被弃船舶的起浮、清除、拆毁或者使之无害提起的索赔,或者因船上货物的清除、拆毁或者使之无害提起的索赔。此规定中仅涉及因船舶的自身故障沉没;遭遇海难;进入水浅处,不能行驶;被遗弃的情况下,不得适用限制赔偿责任,而并未涉及触碰码头的情况。因此,承运人船舶触碰码头所造成的受损码头清障费用、事故现场及航道看护费用、设标费用应适用上述条款,属于限制赔偿责任范围。
【适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六条 行为人因过错侵害他人民事权益,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根据法律规定推定行为人有过错,行为人不能证明自己没有过错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第十五条 承担侵权责任的方式主要有:
(一)停止侵害;
(二)排除妨碍;
(三)消除危险;
(四)返还财产;
(五)恢复原状;
(六)赔偿损失;
(七)赔礼道歉;
(八)消除影响、恢复名誉。
以上承担侵权责任的方式,可以单独适用,也可以合并适用。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商法》第二百零四条 船舶所有人、救助人,对本法第二百零七条所列海事赔偿请求,可以依照本章规定限制赔偿责任。
前款所称的船舶所有人,包括船舶承租人和船舶经营人。
第二百零七条第一款第一项 下列海事赔偿请求,除本法第二百零八条和第二百零九条另有规定外,无论赔偿责任的基础有何不同,责任人均可以依照本章规定限制赔偿责任:
(一)在船上发生的或者与船舶营运、救助作业直接相关的人身伤亡或者财产的灭失、损坏,包括对港口工程、港池、航道和助航设施造成的损坏,以及由此引起的相应损失的赔偿请求;
第二百零九条 经证明,引起赔偿请求的损失是由于责任人的故意或者明知可能造成损失而轻率地作为或者不作为造成的,责任人无权依照本章规定限制赔偿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修正)第六十四条第一款 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有责任提供证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海事赔偿责任限制相关纠纷案件的若干规定》第十七条 海商法第二百零七条规定的可以限制赔偿责任的海事赔偿请求不包括因沉没、遇难、搁浅或者被弃船舶的起浮、清除、拆毁或者使之无害提起的索赔,或者因船上货物的清除、拆毁或者使之无害提起的索赔。
由于船舶碰撞致使责任人遭受前款规定的索赔,责任人就因此产生的损失向对方船舶追偿时,被请求人主张依据海商法第二百零七条的规定限制赔偿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第十八条 海商法第二百零九条规定的“责任人”是指海事事故的责任人本人。
第十九条 海事请求人以发生海事事故的船舶不适航为由主张责任人无权限制赔偿责任,但不能证明引起赔偿请求的损失是由于责任人本人的故意或者明知可能造成损失而轻率地作为或者不作为造成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船舶碰撞和触碰案件财产损害赔偿的规定》一、 请求人可以请求赔偿对船舶碰撞或者触碰所造成的财产损失,船舶碰撞或者触碰后相继发生的有关费用和损失,为避免或者减少损害而产生的合理费用和损失,以及预期可得利益的损失。
因请求人的过错造成的损失或者使损失扩大的部分,不予赔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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