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罚应该是一种自生自发的东西,英国经济学家哈耶克认为,刑罚和道德、宗教、语言、市场以及整个秩序一样,都是“人之行动而非人之设计的结果”。
换句话说,刑罚是一种进化的结果,在进化过程中,它逐渐满足了战争的需要,实现了“定分止争”的目的,维护了社会的秩序,最后逐渐被统治阶层总结定型。
但我们知道,大多情况下,生活中的纠纷根本犯不上住监狱、砍脑袋。比如邻居家养的大黄狗咬死隔壁王婶养的鸡;村头王老太爷死后,五个儿子分家产闹矛盾。
在古代,比如影视剧里包拯断案的时候,面对这些情况,他可能会这样做:邻里应该懂得和睦相处,狗咬死鸡这区区小事竟然闹到公堂,那就将这两位见利忘义的草民推出去各打五十大板。
手足之间要讲兄友弟恭,老父亲尸骨未寒就忙着争夺家产,先罚五个不孝子做三个月的苦役,再抄录《父母恩重经》三百遍好好反省。
听起来很解气,包公真是深明大义。但是理性考虑的话,在今天如果遇到类似的财产纠纷问题,我们是通过民事诉讼解决的。
但在古代,无论是打板子还是被罚做苦役,其实都已经是刑罚手段了。
只要有生活就会有民事纠纷,古代中国的民事纠纷当然有很多,那为什么古代中国“重刑轻民”,倾向于用刑事手段解决一切问题呢?
首先,统治阶级的需求决定了刑罚的应用程度。法律反映统治阶级的意志, 中国古代的统治阶级人数占比很少,他们占有社会绝大部分财富,被统治的底层民众自然很不满。
为了巩固统治地位,统治阶级就必须采取严酷的刑事手段来镇压、震慑民众,所以很多情况下都是“轻罪重刑”。
比如,秦国为了维护首都的公共卫生就制定规范:谁要是把垃圾倾倒在街道上,就会被在脸上刺字,过分的甚至还会被公开处死。这导致,刑罚的使用范围很广,使用频次很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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