所谓有效性是指行为人成功有效地防止了既遂结果的发生,如果行为人自动放弃犯罪,但最后出现了既遂结果,那就很难成立中止。
大家可以思考下列六个对比案件。
1.张三给老婆投毒,见她万分痛苦,送往医院抢救活了,这是典型的犯罪中止。
2.张三给老婆投毒,见她万分痛苦,送往医院没抢救成功,还是中毒身亡,这是犯罪既遂。
3.张三给老婆投毒,见她万分痛苦,送往医院经抢救成了植物人。这如何评价呢?故意杀人的既遂结果是死亡,现在没有死亡,那就是防止了既遂结果的出现,所以也是故意杀人的犯罪中止。但是需要注意,没有造成损害的中止犯,应当免除处罚;造成损害的,应当减轻处罚。植物人这个案件,张三自然属于造成损害结果的犯罪中止,应当减轻处罚,而不是免除处罚。
4.张三给老婆投毒,见她万分痛苦,把她送往医院,结果路上堵车,妻子死亡。这里的关键在于被害人怎么死的?是毒死的还是堵死的?毒发身亡证明张三没有采取有效措施,成立犯罪既遂。
5.张三给老婆投毒,把她送往医院,路上出车祸,妻子被撞死了。很明显被害人是被撞死的,不是被毒死的。那么,如果张三把老婆送往医院,能否救活呢?这只有救活和不能救活两种可能,但有疑问时要做有利于行为人的推定,因此推定张三采取了有效措施,成立犯罪中止。
6.张三给老婆投毒,见她万分痛苦,不管不问继续出门。但隔壁老王听见了动静,把张三老婆送往医院,结果路上出车祸,张三老婆被撞死了,这怎么处理呢?首先,被害人死于车祸,而非毒药发作,因此投毒和死亡之间没有因果关系,因此张三不构成故意杀人的犯罪既遂,但可以成立犯罪未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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