这个问题,民法典有明确规定:
第五百六十一条 债务人在履行主债务外还应当支付利息和实现债权的有关费用,其给付不足以清偿全部债务的,除当事人另有约定外,应当按照下列顺序履行:
(一)实现债权的有关费用;
(二)利息;
(三)主债务。
这个规定有什么法律含义呢?
本条规定是为了规范债务人应当向债权人支付债务的组成部分、支付顺序。
本条的适用情形是,债务人存在应当向债权人清偿的债务。
这里的债务,可以是借款、可以是其他合同款项。
一、关于债务的组成:
“债务”包括:主债务、利息、实现债权的有关费用。
主债务,可能是
二、关于履行顺序
1.有约定的按约定
这里说的“约定”,指的是要有约定,要得到债权人认可的。债务人在支付时,应当对
2.没有约定的,本条规定了履行顺序,这属于法定顺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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