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拐卖妇女儿童罪的几点注意事项:

拐卖妇女儿童罪的几点注意事项:

作者: 北方的胡杨 | 来源:发表于2024-05-12 06:18 被阅读0次

    采取控制、绑架方式实施拐卖妇女罪,既遂标准是将妇女拐到手,也即控制到手

    收买罪+拐卖罪=拐卖罪。这包括两种情形:(1)甲收买了一位被拐卖的妇女,本想与之结婚,但发现越看越丑,便卖掉。对甲只以拐卖妇女罪论处。(2)甲收买时,就是以出卖为目的,然后卖掉了,此时收买行为不构成收买被拐卖妇女罪,整体就定一个正常的拐卖妇女罪。

    应注意的是,收买罪+新罪+拐卖罪。本题中,新罪是非法拘禁罪。由于非法拘禁罪能够被拐卖罪吸收,因此只定拐卖罪即可。同理,如果新罪是强奸罪,强奸罪能够被拐卖罪吸收,只定拐卖罪,加重处罚。

    注意:如果新罪不能被吸收,则应数罪并罚。例如,如果新罪是故意伤害罪(重伤),然后想卖掉并卖掉,则应定拐卖罪和故意伤害罪,数罪并罚。注意,此时不能定拐卖罪致人重伤,因为拐卖罪致人重伤是指拐卖的实行行为本身致人重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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