据市国土资源局发布公布,自9月1日起,“自然人在申请不动产登记时……不再审查申请人的婚姻状况,申请人无需提供婚姻状况材料”。
解读:
1、降低社会成本:
这样做的优点当然是简化审批流程,减轻群众办证负担——最少省去多少排队复印的时间,国家也节省了很多纸张。。
2、产权证可以登记在一人名下:
简而言之,就是交易合同上写谁的名,登记就在谁的名下。至于所谓的夫妻共同财产担心一方隐匿,不用担心,至少有《婚姻法》在管控着。
原理:
当一个新政实施,废止旧规时,我们往往会通过解释发觉原来的规定是多么的不靠谱,却实施了这么长时间无人过问,执行者也是铁面无私,搁以前,你要是没还结婚证,立马回去拿去——那是不容商量的。可是,如果你要辩解道:即使登记我自己的名下,可是按《婚姻法》规定,还是属于夫妻共同财产啊,要婚姻证不是多此一举吗?可柜员往往脸一横,要么说这是规定,要么说怕你私自把房子卖了——现在看来,这种认识是多么的无聊啊,那么你在新规出台之前(不限于此),有没有反思现行不合理不合逻辑的地方呢?
或许没意识到罢。
可是,如果了解一点会计原理,就会明白其中的不妥之处。
简单的讲,我们做的记账凭证都是要附原始票据的,但是我们登记的明细账里却不需要再附原始票据(试想一下明细账附票据是多么的不可理喻),同样,我们的报表,也不需要再附明细账在后面,因为,你对报表有疑问时,可以查询明细账去,你对明细账有疑问时,可以去查询凭证。我们会发现,每一个环节都不会重复上一个步骤的工作内容;因为每一个环节都是可追溯的,所以不需要每一步都要带上所有的票据来证实。
通过这样的会计原理,我们就会发现那些让多次提交身份证复印件(同一机构只是因为业务的不同)是
多么的不合理,将来需要进步的是,同一机构只需要提交一次即可,哪怕办理不同的业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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