专利文件是法律文件,文字前后必须一致,并且写得有逻辑。
我们来看一个例子
权利要求
1. 一种石墨烯基碳纳米纤维的制备方法,包括:
(1)将2-5重量份的鳞片石墨,300-500重量份的浓硫酸和30-60重量份的磷酸混合均匀,缓慢加入15-20重量份的高锰酸钾,于45-55℃下搅拌9-18小时;
(2)在0-5℃下,向混合物中加入300-500重量份的去离子水,和20-50重量份的10-30wt%浓度的双氧水,并搅拌5-10分钟;
(3)分离并先后用去离子水、10-30wt%浓度的盐酸和无水乙醇洗涤产物,真空干燥得到氧化石墨烯;
(4)将0.01-0.1重量份的所述氧化石墨烯加入5-20重量份的N,N-二甲基甲酰胺中,超声分散至完全分散;
(5)在搅拌的同时,加入0.5-1.5重量份的聚丙烯腈,加热到40-50℃并持续搅拌,直至聚丙烯腈完全溶解,得到混合液;
(6)将所述混合液静电纺丝,以铝箔作为接收屏,得到纺丝薄膜;
(7)强所述薄膜空气中在250-300℃下预氧化,然后在保护气氛中于750-850℃下炭化30-120分钟,得到所述石墨烯基碳纳米纤维。
首先看权利要求的主题是石墨烯基碳纳米纤维。而步骤7的结局就是得到了石墨烯基碳纳米纤维。说明前后是对应的。这一点写得是对的。
有的代理人不这样写,他写完之后,主题都丢了,不知道最后写了什么。
步骤前面用(1)是不对的,因为审查指南规定,只有附图标记才能放在括号里面。应该有半括号1),或者写步骤一
有的代理人学了多年都不明白这事。
步骤二中忽然出现混合物三个字是不对的,因为步骤一中并没有提到混合物,代理人只是在自己心里告诉自己,步骤一得到了混合物,而在文字中没写。这叫做把别人当成自己肚子里的蛔虫。
应该在步骤一的最后写上由此得到混合物。
步骤三问题比较大。步骤三第一句中的分离,不知道是什么意思,和步骤二接续不上。产物二词也不知道指什么?步骤三是非常典型的前言不搭后语
步骤四写得好,和步骤三之间有接续,只是要确定完全分散这个词是否在技术上有确切指标。如果有,才能这么用,并且要在说明书中解释。如果没有,这样写是不行的。就是权利要求书不清楚,不符合专利法第二十六条第四款。
步骤五也有严重问题,搅拌这两个词,之前只有步骤二中有搅拌,这里忽然出现搅拌,就像是步骤二中的搅拌似的。其实呢,应该不是这个意思,那就是写错了,应该改成超声的同时,紧接着步骤四。
步骤六和七,还好。就是步骤七中的薄膜应该改成纺丝薄膜,且应该是在空气中。
总之,这个代理人,自己可能不知道自己差,不知道案子写成这样,还是功夫不到家。请大家注意。
此外,这个专利如果是保护技术的案子,这样写是错误的。请特别注意。因为权利要求1中不需要写出所有步骤,而只能写出发明点。这个以后的文章中会反复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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