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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0-33 转债股业务

90-33 转债股业务

作者: 雅蜜蜜 | 来源:发表于2018-12-22 10:05 被阅读0次

数据显示,截至目前,债转股已签约金额为1.73万亿元,资金到位3500多亿元,资金到位率20%。不难发现,债转股工作各方行动很快,但落地实施很难。

目前开展债转股业务存在“三难”,所谓“三难”指主体难、资金难、退出难。

一是主体难。上一轮债转股的主要实施主体是银行,而这一轮债转股的主体则是包含商业银行在内的各类社会机构。随着政策的逐渐松绑,《通知》进一步将参与债转股的市场主体从商业银行扩展到保险公司、信托公司、基金公司等,参与主体的拓宽意味着相关利益主体和利益分担机制逐渐成形,方案的制定和实施也进一步落地。

二是资金难。回顾上一轮债转股,主要是银行资金参与,帮助国有企业实现三年改革与脱困目标,随后由财政部发行特别国债,出资设立四大资产管理公司,接收四大行的不良贷款。三年共完成4000亿元的债转股。这一轮债转股的金额远超当年。根据统计,截至去年底,全国国有企业的负债约为100万亿元,资产负债率约66%,如要把国企负债率降至50%,约有25万亿元的债务需化解,这还不包括负债率高的民营企业。以目前的资金量而言,完成债转股远远不够。《通知》指导银行、保险、证券、基金和外资等机构积极协调社会资本参与市场化债转股,有助于拓宽债转股的资金来源。

三是退出难。债转股退出方式有标的企业上市后,通过二级市场转让实现退出;企业实现兼并重组后,通过第三方转让来实现退出;确定股息分红率,通过分红实现逐步退出;与原股东约定一个触发机制,通过回购的方式实现退出;设立一个债转股的转让平台,通过该平台转让实现退出。不管何种方式,操作周期较长,动辄3到5年,长的可能需要10年,以目前的方案设计,资金募集和投资期限错配的问题较为突出。《通知》重点将具有长期资金的保险类公司纳入债转股的主体范畴,可以为不良资产的跨周期处置提供长期稳定的资金保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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