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浅谈年鉴著作权的保护

浅谈年鉴著作权的保护

作者: 大山顺子 | 来源:发表于2018-10-31 17:23 被阅读2次

       

    浅谈年鉴著作权的保护

    太阳心语:年鉴是经济社会发展的真实记录。要知道经济社会发展的真相,就去翻年鉴。

     

                    浅谈年鉴著作权的保护

    容摘要:

    保护年鉴著作权刻不容缓,各年鉴编辑部、杂志社要充分认识到年鉴的价值,学会运用法律保护自己的劳动成果,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侵犯年鉴著作权的民事责任由损害事实、违法行为及其二者之间的因果关系构成。承担责任的方式主要有停止侵害、消除影响、赔礼道歉、赔偿损失等。

    侵犯年鉴著作权的刑事责任刑事责任主体可能是单位或个人,都必须是故意的,必须是违反了《刑法》的行为。其构成必须达到违法数额较大或有其他严重情节。

    当年鉴编辑部、杂志社的合法权益受到损害时,可采取协商、调解、诉讼、仲裁的途径来保护自己的劳动成果,维护自己的合法利益。

    目前,党和国家对年鉴工作非常重视,颁布出台了一系列政策法规,积极推动了年鉴工作的迅猛发展。全国从中央到地方各级政府都把编辑出版年鉴当作年度中心工作之一来抓,各行各业为更好地总结工作经验,推动行业发展,也积极组织人力物力编辑出版年鉴。①各个年鉴编辑部与时俱进,淡泊名利,精心编撰,出版发行了一大批质量优良、图文并茂的年鉴,受到了各级政府及社会的好评。与此同时,还积极开发年鉴资政、育人、推动经济发展的作用。在编辑、学习、运用年鉴的大好形势下,也有一些不法商人看好年鉴,想利用年鉴作文章,发点不义之财。因此,各个年鉴编辑部、杂志社要充分认识到年鉴的价值,学会运用法律保护自己的劳动成果,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保护年鉴著作权刻不容缓

    2006年12月18日,北京金报兴图信息工程技术有限公司诉中国财政杂志社侵犯《中国财政年鉴》、《中国会计年鉴》著作权纠纷上诉案审理终结。北京金报兴图信息工程技术有限公司与北京善智应用信息技术有限公司败诉,并承担连带责任。

    关于此案,原审法院判决认定:1992~2005年《中国财政年鉴》、1996~2005年《中国会计年鉴》(简称两《年鉴》)汇编作品著作权属于中国财政杂志社。中国财政杂志社于2005年5月16日由其发行处与金报兴图公司就两《年鉴》分别签订《合作协议》,金报兴图公司取得对两《年鉴》电子版批发、零售等各种形式的销售权。但金报兴图公司将两《年鉴》均收入自己开发的“金报兴图数字图书馆”(即:金报兴图数字图书馆系列全文资源数据库,简称“数字图书馆”),并为其“数字图书馆”用户安装局域网的专用网络版平台系统,使局域网的公众可以在其个人选定的时间和地点获得数字图书馆内容。

    该行为侵犯了中国财政杂志社复制权和汇编权。北京善智应用信息技术有限公司(简称善智公司)明知金报兴图公司仅享有对两 《年鉴》的销售权,不享有复制、汇编、信息网络传播权,仍代行销售含有两《年鉴》内容的“数字图书馆”,也侵犯了中国财政杂志社的著作权。②

    另外,据2006年09月12日08:10 法制日报记者陈虹伟报道: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9月8日裁定查封了复制安装于某财经大学图书馆的《金报兴图书年鉴资料数据库》内的《中国经济贸易年鉴》。原因是有人告这个数据库侵权,并申请证据保全。

    年鉴社起诉称,金报兴图未经年鉴社许可,擅自将年鉴社享有著作权的《中国经济贸易年鉴》(2000年至2004年)非法收录进其《金报兴图书年鉴资料数据库》后,两被告进行销售构成侵权。

    据悉,《中国财政年鉴》和《中国会计年鉴》等几家著作权人也和《中国经济贸易年鉴》有相类似的遭遇,纷纷向法院状告金报兴图公司侵权。此间有法律人士指出,目前互联网出版呈现一种无序状态,盗版和违法出版现象严重,很多互联网出版公司不解决作者和出版者授权问题,把作品或文献自行数字加工,然后大肆出版和销售,严重侵犯了著作权人的权利。

    虽然这几年,国家不断出台法律、法规,全面规范和清理互联网出版的秩序,但鉴于互联网出版侵权范围广,被侵权作品量大、作者分散等特点,致使维权工作难度非常大。③

    从以上案例不难看出,年鉴作为文化产品的一个品牌,其社会效益及经济效益已被社会广范认可。一些网站及单位和个人为了谋起私利,将违法的魔爪伸向年鉴,保护年鉴著作权已经正在成为年鉴编辑部、杂志社刻不容缓的任务。

              侵犯年鉴著作权的民事责任

    侵犯年鉴著作权的民事责任是指民事主体违反《著作权法》规定的义务所应承担的法律后果,它是《著作权法》规定的对民事违法行为人采取的一种以恢复被损害的权利为目的,并与一定民事制裁措施相联系的国家强制形式。

    一、侵犯年鉴著作权的民事责任特征

    1、侵犯年鉴著作权的民事责任是一种法律制裁。制裁意味着法律依据社会公认的价值准则和行为准则对具体行为作出否定性评价和抑制性处理,其结果是对不法行为矫正和对正义与秩序的恢复。侵犯年鉴著作权的的民事责任制裁性主要是通过人民法院吏不法行为人承担强制性给付义务和其他行为义务来实现的。如果义务人违反了《著作权法》规定的义务,法律以国家强制力为保证,对其施以强制措施,使之承担法律后果。

    2、侵犯年鉴著作权的民事责任是一种法律补救。补救是法律强制力为受侵害的的合法权益提供的保护性措施。这种保护的实现方式是:受害人在其权利受到侵害以后,有权请求加害人恢复其权利,加害人在法律的强制下有义务向受害人履行财产给付(如赔偿损失、返还财物)和其他行为义务(如赔礼道歉、消除影响),从而使受害人就其所受的损害,获得物质上和精神上的填补,并使其侵害的权利回复到法律上的完好状态。④

    二、侵犯年鉴著作权的民事责任的构成条件

    侵犯年鉴著作权民事责任的构成要件是指在一般情况下,构成侵犯年鉴著作权行为民事责任所必须具备的条件。一是侵犯年鉴著作权损害事实的存在。如一些网站、单位或个人为了谋起私利,未经年鉴编辑部的许可,就大量复制、销售、汇编、改编年鉴,并在市场上大量销售,就应认定为损害事实的存在。这种行为就侵犯了年鉴编辑部的复制权、发行权、汇编权、改编权。二是加害行为的违法性。造成损害年鉴著作权的行为必须具有违法性质,即必须是违反《著作权法》规定的行为,行为人才负损害赔偿责任。否则,即使存在损害事实,也不能认为行为人的行为就具有违法性。三是违法行为与损害结果之间有因果关系。也就是说损害结果是由违法行为造成的。如果侵权人虽有侵权的违法行为,但年鉴编辑部的损害与此无关,则不能令侵权人承担赔偿责任。四是侵权人主观上是故意。如侵权人为谋取利益故意复制、销售年鉴,则构成违法行为。⑤

    三、侵犯年鉴著作权的两种类型

    1、年鉴编辑部、杂志社侵犯原作者著作权。年鉴是汇编作品,是由各单位的撰稿员按照年鉴编辑部、杂志社要求撰写的。各撰稿员对其撰写的部分享有著作权,年鉴编辑部、杂志社对整部年鉴享有著作权。编辑部、杂志社在处理撰稿员的作品时,会对撰稿员的著作权形成侵权。这主要体现在两个方面:

    一是侵犯撰稿员的署名权。撰稿员对自己写作的内容具有署名权,他可以署自己的名字,也可以署其他人名字。但最终署谁的名字,完全由撰稿员自己决定,年鉴编辑部、杂志社的责任编辑无权干涉。如果责任编辑在未经撰稿员许可的前提下,署上自己的名字或署上他人的名字,就侵犯了撰稿员的署名权。

    二是侵犯撰稿员获得报酬权。年鉴编辑部、杂志社可以根据《出版文字作品报酬规定》或与撰稿员的约定,在年鉴出版发行后2个月内向撰稿员支付稿费。如果不发放稿费或不在法律规定的时间内支付稿费,则侵犯了年鉴撰稿员获得报酬的权利。

    2、其他单位或个人侵犯年鉴编辑部、杂志社的著作权。侵犯年鉴著作权主要是指其他单位或个人侵犯年鉴编辑部的权利。侵犯年鉴编辑部的著作权种类很多,但归纳起来,主要有三类:

    一是侵犯年鉴编辑部、杂志社的复制权、发行权。如一些网站把年鉴的内容原封不动或断章取义或改头换面地收入网站,当作自己网站的内容,供他人点击、下载,谋取经济利益;一些单位或个人为谋取利益,大批量地复制、印刷年鉴,并在市场上销售。

    二是侵犯年鉴编辑部、杂志社的汇编权、改编权。汇编权、改编权是年鉴编辑部、杂志社一项巨大的财产权利。如果其他单位或个人为谋取经济利益,未经年鉴编辑部、杂志社的授权或许可,私自汇编、改编年鉴相关内容后出版发行;或把年鉴中的照片按照单位或行业汇编后形成画册出版发行或汇编成其他营利书籍等行为都构成了对年鉴汇编权、改编权的侵犯。

    三是侵犯年鉴编辑部、杂志社的版式设计权。版式设计就是对年鉴的版面格式的设计,包括对版心、排式、用字、行距、字距、标点等版面布局因素的按排。年鉴编辑部、杂志社对年鉴的版式设计享有专有使用权,其他人未经许可不得擅自按原样或略作改动、缩放比例的复制使用。⑥

            侵犯年鉴著作权应承担的民事责任

    根据《著作权法》第46条规定:“有下列侵权行为的,应当根据情况,承担停止侵害、消除影响、赔礼道歉、赔偿损失等民事责任”。⑦

    停止侵害就是年鉴编辑部、杂志社发现有关单位或个人侵害年鉴著作权时,可以向法院提起诉讼,申请法院责令侵权人停止正在进行的侵权行为。无论侵权人动机是否如何,都必须立即停止侵权行为,使年鉴编辑部的利益免受进一步的损失。对于已经销售的侵权作品,能够追回的应当全部追回。

    消除影响就是年鉴编辑部、杂志社申请法院责令侵权人以适当方式消除因侵权行为给权利人造成的不利影响。此项民事责任方式主要适用于侵害著作权中的人身权利,是恢复受害人名誉的一种方式。一般消除影响的范围应当与造成损害的范围相符,如侵权人在某网站、期刊或报纸上发表了侵权作品,就应该在此网站、期刊、报纸上“公开声明”,以恢复权利人的名誉。

    赔礼道歉是年鉴编辑部、杂志社申请法院责令侵权人在侵权行为影响所及的范围内公开承认错误,向年鉴编辑部、杂志社赔礼道歉。这种责任方式适用范围最广,有时与消除影响的责任方式结合起来适用,也可以与其他民事责任方式并用。分开赔礼道歉的具体方式如登报致歉、在公共场合声明或借助其他媒介表明歉意等。

    赔偿损失是指侵权人行为致使年鉴编辑部、杂志社的著作财产权和人身权利受到损害而不能用其他方式弥补损失时,侵权人有义务用自己的财产补偿年鉴编辑部的所遭受的损失。《著作权法》第48条规定:“侵犯著作权或者与著作权有关的权利的,侵权人应当按照权利人的实际损失给予赔偿;实际损失难以计算的,可以按照侵权人的违法所得给予赔偿。赔偿数额还应当包括权利人为制止侵权行为所支付的合理开支。权利人的实际损失或者侵权人的违法所得不能确定的,由人民法院根据侵权行为的情节,判决给予五十万元以下的赔偿。”

                侵犯年鉴著作权的刑事责任

    侵犯年鉴著作权的刑事责任是指某些单位或个人以营利为目的,未经年鉴编辑部的许可,大量复制、印刷后销售或出版发行年鉴,违法数额较大或有其他严重情节的行为。此犯罪行为严重地扰乱了文化产品市场,侵犯了《刑法》的规定。

    《刑法》第217条规定:“以营利为目的,有下列侵犯著作权情形之一,违法所得数额较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外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违法所得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一)未经著作权人许可,复制发行其文字作品、音乐、电影、电视、录像作品、计算机软件及其他作品的;(二)出版他人享有专有出版权的图书的;(三)未经录音录像制作者许可,复制发行其制作的录音录像的:(四)制作、出售假冒他人署名的美术作品的。”⑧这就是《刑法》中关于侵犯著作权罪的具体规定。

    侵犯年鉴著作权刑事责任的主体为一般主体,既包括达到刑事责任年龄,并具有刑事责任能力的自然人,也包括经国家批准和未经国家批准从事、发行的单位。根据《刑法》第220条规定,⑨单位犯本罪的,实行双罚制,即对单位判处罚金,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依《刑法》第217条规定追究刑事责任。

    侵犯年鉴著作权罪的客体是指侵犯了国家的著作权管理制度以及年鉴编辑部的著作权和与年鉴著作权有关的权利。在主观方面表现为故意,并且具有营利的目的。但行为人出于过失,如以为他人的作品已保护期而复制发行,或虽是故意,但却是为了追求名誉的目的进行的行为,则不能认定为本罪。

    侵犯年鉴著作权罪在客观方面表现为侵犯著作权和与著作权有关的权益,并且是情节严重的行为。按照《刑法》第217条的规定,只有在“违法所得数额较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违法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这两种情况下才构成侵犯著作权罪。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非法出版物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基于问题的解释》(1998年12月23日起施行)的规定,以营利为目的,个人违法所得数额在5万元以上,单位违法所得数额在20万元以上的,属于违法数额较大;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有其他严重情节”:⑴、因侵犯著作权曾经两次以上被追究行政责任或者民事责任,两年内又实施本条所列侵犯著作权行为之一的;⑵、个人非法经营数额在20万元以上,单位在非法经营数额在100万元以上的;⑶、造成其他严重后果的。

    以营利为目的,个人违法所得数额在20万元以上,单位违法所得数额在100万元以上,属于“违法所得数额巨大”的行为;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行为:⑴、个人非法经营数额在100万元以上,单位非法经营数额在500万元以上的;⑵、造成其他特别严重后果的。 

                    年鉴著作权的保护途径

    现实生活中,如果发生了某个单位或个人未经年鉴编辑部、杂志社的许可就复制、出版或改编、汇编年鉴,并大量销售的侵权行为,年鉴编辑部、杂志社可采取哪些途径来保护自己的利益呢?首先,双方当事人可根据《民法通则》、⑩《合同法》的相关规定,自行协商解决。如果无法协商解决,年鉴编辑部、杂志社可根据《著作权法》第54条的规定,可采取调解、诉讼、仲裁的途径来维护自己的利益。

    1、协商。当侵权行为发生后,年鉴编辑部、杂志社可本着有理也让人原则,先找到侵权的单位或个人,好好地同对方商量。用相关政策及上面提到的《民法通则》、《合同法》11及《著作权法》同对方讲道理,使对方认识到自己的错误及违法行为,并且经过双方的协商赔偿年鉴编辑部、杂志社受到的相应的损失。这是年鉴编辑部、杂志社维权成本最小,也是违法者承认错误、赔偿损失最简单明了的路子。

    2、调解。经双方协商不能解决纠纷后,年鉴编辑部、杂志社也可以请求相关文化出版主管部门或当地的乡镇(街道)人民调解委员会对争议进行调解。在主管部门或人民调解委员会的主持下,双方可以摆事实、讲道理,就违法事实及受到的损失进行辩论,最后形成统一的意见,使问题得到解决。

    3、诉讼。经过协商、调解仍不能解决问题,当然年鉴编辑部也完全可以不经协商、调解,直接向侵权行为地或被告所在地人民法院提起诉讼。提起诉讼的时间应为自年鉴编辑部、杂志社知道或应当知道侵权行为之日起两年内提出。当然,如果在提起诉讼时,侵权行为存在进行,并且经过年鉴编辑部交涉后对方仍不停止侵权行为,也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诉前停止侵权行为或财产保全措施。人民法院也可根据实际情况采取查封、扣押、冻结等措施保护年鉴编辑部、杂志社的合法利益。

    4、仲裁。仲裁主要是指当年鉴编辑部、杂志社在与相关单位及个人签订认可对方复制、发行、销售年鉴的过程中,或是将改编权、汇编权转让或认可其他单位、个人时,为了发生纠纷时好请仲裁机构仲裁而签订了仲裁协议,当纠纷发生时请选定的仲裁机构解决纠纷的救济措施。根据《仲裁法》第21条规定,12申请仲裁还必须是当事人之间订有仲裁协议、有具体的仲裁请求和事实理由,还应该属于仲裁机构的受理范围等条件,仲裁机构才受理,帮助解决纠纷。

    编辑年鉴是党和国家的大事,更是年鉴编辑部、杂志社的中心工作。保护年鉴著作权不受侵犯,也得到了党和国家政策法律的保护,得到了社会各界的理解和支持。13随着社会经济的日益发展,年鉴在党和国家的经济生活中发挥着越来越重要的作用,其著作权被侵害的情况也越来越多。年鉴编辑部、杂志社在潜心编辑年鉴的同时,也要学会利用相关政策、法律法规来捍卫年鉴著作权,精心地保护自己的劳动成果,维护自己的合法利益。

        备注:

    ①参考年鉴网(网址:www.chinayearbook.cn)、中国年鉴网(网址:www.yearbood.cn)、中国年鉴信息网(网址: www.chinayearbook.com )、《年鉴信息与研究》

    ② 觅法网

    ③ 2006年09月12日《法制日报》

    ④ 参考中国工商出版社出版,刘稚主编的《著作权法实务与案例评析》。

    ⑤ 法律出版社出版,董涛编写的《著作权法及其关联法规》

    ⑥ 中国方正出版社出版,北京大学法制信息中心编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

    ⑦ 中国法制出版社出版的《著作权法及其配套规定》

    ⑧、⑨ 法律出版社出版,刘东根主编的2006年国家司法考试一本通《刑法》

    ⑩ 法律出版社出版,董涛编写的《民法通则及其关联法规》

    法律出版社出版,黄福宁编写的《合同法及其关联法规》

    法律出版社出版,刘东根主编的2006年国家司法考试一本通《民事诉讼法与仲裁制度》

    参考德宏民族出版社出版,张淑静、车光杰主编的《创新与发展—云南省年鉴论文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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